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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赠行为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需视同销售吗,是否需代扣代缴个税?

财税会计佚名2023-03-02

企业在商品销售过程中,经常为了促销商品,以买赠组合方式销售本公司产品。那么买赠行为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需要做视同销售处理吗?赠品是否需要为支付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呢?

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则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条文中规定,“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和个人,而买赠行为中赠送的目的是为了达到促销,为了交易的实现,以销售为前提,不属于条文中的“无偿赠送”。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企业在销售商品的同时,有捆绑商品的赠送,这里的赠送无需视同销售。即买赠行为以实际销售取得的不含税价款为增值税计税依据,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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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注意,买赠行为开票时,需要将商品和赠品均按照市场价格开具在同一张发票上,折扣额为赠品的市场价格。注意不得将赠品列示在备注栏,或商品开票而赠品不开具发票。

同时注意买赠组合销售方式与企业业务宣传等活动中,随机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的礼品及过年过节为了维护客户关系购进货物无偿赠送客户的区别,后者情况属于真正意义上的无偿赠送,需要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赠送、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移财产和提供劳务,国务院财政部、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除外。

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8年875号)文又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即企业所得税方面,买赠行为无需视同销售,按照销售总价款(不含税)确认收入。

举例:某商场(一般纳税人)销售一台售价8000元的XX牌智能手机同时赠送一台单独售价为1000元的老人机,该商场需要如何确认收入呢?

不含税总价款为:8000÷(1 13%)=7079.65元

XX牌智能手机销售不含税价款:8000÷(1 13%)=7079.65元

老人机不含税售价:1000÷(1 13%)=884.96元

确认销售XX牌智能手机收入:7079.65÷(7079.65 884.96)×7079.65=6293.02元,

确认销售老人机收入:884.96÷(7079.65 884.96)×7079.65=786.63元。

借:银行存款 8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XX牌智能机 6293.02

主营业务收入——老人机 786.6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920.35

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第50号)文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①、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②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③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所以,买赠组合销售方式下,赠品无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同样注意企业买赠组合销售行为中的赠送(有偿赠送)与企业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赠送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等其他活动或过年过节无偿赠送客户礼品的区别,随机赠送行为以及维护客户关系赠送礼品属于无偿赠送,需要按照“偶然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买赠行为赠送的礼品以及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其作用均为促销,达到交易时才可享受,均不属于无偿赠送(不属于纯获利,有一定的支付对价),无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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