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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地过年”补贴需要缴纳个税吗?

财税会计佚名2023-03-02

今年春节,为了更好的防控疫情,减少大规模人口流动,多地相继出台了“就地过年”补贴政策。那么对于个人收 到的这笔政府补贴,是否需要缴纳个税呢?

对于这个问题,安徽省税务总局给予了答复:疫情防控期间,政府发放的务工人员关爱补助,在总局政策尚未明确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其他地区收到这部分补贴也可参考安徽省的处理方法。

过年期间,除了政府发放的“红包”,我们还可能收到商家,亲戚朋友,以及企业发放的网络红包,对于这些不同形式的网络红包,需要缴纳个税吗?

1、企业发放的现金网络红包

过年期间,企业通过微信,支付宝等发放的网络红包,是需要缴纳个税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税总函【2015】409号)的规定:对于个人取得的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网络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

2、企业发放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非现金网络红包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税总函【2015】409号)的规定,个人取得的企业(比如超市)派发的且用于购买企业商品或服务的非现金网络红包,如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以及个人因购买商品达到一定额度后取得的企业返还的现金网络红包,比如积分兑换的红包,这些属于其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价格折扣或折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个人之间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

过年期间,大家互相拜年,给孩子老人,以及其他个人之间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不属于个人所得税规定的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于公司老板个人通过微信,支付宝等形式发放员工的红包,可以理解为是个人之间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不需要缴纳个税;但是如果是以企业名义发放给员工的现金网络红包,不管是以“过节费”“辛苦费”“年终奖”等不同的名目,都需要缴纳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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