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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会计

初创企业进项税额比较高又不能抵扣,如何筹划充分发挥进项优势

财税会计佚名2023-03-02

增值税进项税额在会计处理上是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虽然报表上是计入负债一方,但是其内涵是负数负债,可以抵扣增值税,让企业少缴税。进项税额只有实实在在的抵扣了增值税,其价值才表现出来。如果企业并没有产生足够的销项,使得进项税额大于销项就会形成下期的留抵税额,那么在当期没有抵扣的进项其价值就没有实现。

这种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的情况,在初创企业尤为常见,前期大量机械设备的投入,原材料的采购,但是产成品还没有大量上市流通,没有产生足够的销项,那么怎样处理才能充分发挥这些进项的价值呢?

提供一个思路,企业可以考虑将部分设备,厂房等闲置品出租给利润丰厚的关联方企业。

举个例子,A初创企业2021年2月份取得进项发票,税额为50万(包括机械设备以及原材料),产品还未上市对外销售,部分机械设备闲置。

B是A的母公司,B公司3月份实现销售收入200万,取得进项发票注明的税额合计为10万。

单独看A企业2021年2月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但是其50万的进行税额也不能够抵扣;B公司需要缴纳增值税200*13%-10=16万元。

如果A公司将闲置没有开动的机械设备以市场价格出租给B公司,取得租金为30万。

我们算下两个公司分别需要缴纳多少增值税?

A公司需要缴纳增值税为30*13%-50=-46.1,也就是A公司依然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产生留抵税额为46.1万元;

B公司需要缴纳的增值税为200*13%-10-30*13%=12.1万元;少缴企业所得税30*25%=7.5万。

这样下来,租金产生的增值税对于A公司可以有效利用进项税额,对于B公司而言,增加了成本费用支出,增加了进项税额,达到少缴增值和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对于A、B公司构成的利益共同体而言,达到充分利用结余进项税额,合理降低整体税负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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