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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8种行为需要视同销售,确认销项税额,缴纳增值税,建议收藏

财税会计佚名2023-03-02

对于增值税而言,并不仅仅实实在在的发生销售行为才需要缴纳增值税,有8种行为虽然没有取得相应的收入(会计计量上),税法上也要视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按照适用税率确认销项税额,缴纳增值税。

1、委托代销中的委托方——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进行代销

代销中委托方,在收到代销清单或则全部或部分代销款两者较早的时间,确认纳税义务时间,如果两者均未收到,则在发出货物的180天的当天,需要确认纳税义务。但是,如果先向受托方开具了发票,则纳税义务额确认时间为开出发票的当天。

2、委托代销中的受托方——销售代销货物

受托方销售受托货物,售出时就需要确认纳税义务,以实际销售额对外开具发票,确认项项税额,从委托方取得的进项专票可以抵扣增值税。

受托方收取的和销售数量、销售额无关的代销手续费,按照“现代服务——经纪代理服务”(税率为6%)计算销项税额。

3、实行统一核算的总分机构之间(异地,不在同一县市)移送货物用于销售

比如总公司在北京,分公司在济南,总公司将一批货物(市价为100万)移送到济南分公司用于销售,总公司需要做视同销售处理,给分公司开具发票。

比较常见的一个问题,总公司和分公司固定资产的无偿划拨,不需要视同销售,但是母公司将固定资产划拨给子公司,母公司需要做视同销售处理,因为母子公司属于两个独立法人。

4、将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用于对外投资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比如企业自产或委托加工或外购货物无偿赠送给客户,需要计入业务招待费,同时也需要确认相应的销项税额。

从第4——8项可以看出,企业自有货物(包括自产或委托加工)不管是企业内部使用(集体福利,用于非应税项目等但不包括产品生产环节的内部流转)还是外部使用(对外投资,分配,赠送)均需要视同销售;而企业外部购进的货物仅对外使用时,才需要视同销售。

企业如果出现以上8种行为,但是并没有及时确认销项税额缴纳增值税,将会面临补缴税款以及加收滞纳金和罚款的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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