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科网

首页 > 金融财经 > 财税会计

财税会计

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包括哪些?

财税会计佚名2023-03-02

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是指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视同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计算缴纳增值税的行为。

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发生以下10种行为,应做增值税视同销售处理: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销——代销中的委托方
(www.ws46.cOm)

委托方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销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收到代销清单和全部或部分代销款二者中的较早者,均未收到的,则为发货后的第180天的当天为纳税义务时间(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增值税方面,委托代销中的委托方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给受托方,全额确认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

2、销售代销货物——代销中的受托方

受托方出售代销商品时,按结算方式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按实际售价计算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注意和会计账务处理的不一致。

增值税方面,对于委托代销中的委托方,受托方均全额确认销售额,委托方向受托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受托方(为一般纳税人的情况下)以取得的专票上的税额(进项税额)抵扣增值税。

3、实行统一核算的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之间移送货物

比如北京总机构将货物移送至山东分支机构,总机构视同销售,确认销项税额,向山东分支机构开具发票,分机构视同购进货物,确认进项税额。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非应税项目是指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项目,全面营改增之后,原本缴纳营业税不缴纳增值税的项目已全部转为增值税应税项目,所以此条实务中用到的比较少。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注意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属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情形,两者的区别在于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企业属于购进货物的最终消费者,最终消费者自然承担各环节的增值税(最终消费者属于增值税的负税者),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而自产、委托加工货物其所有权属于企业,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所有权发生转移,理解为企业先销售取得了收入,收入再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确认销项税额,同时生产货物对应的原材料等采购进项税额准予抵扣。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其他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以上6、7、8条,货物的所有权均发生了转移。

9、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服务

注意单位或个体工商户无偿提供服务用于公益性事业或社火公众为对象的无需视同销售。

10、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用于公益性事业或社火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以上10类视同销售行为,可以总结为:①委托代销中的委托方和代销方均视同销项;②视同销售货物,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对内使用(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以及对外使用(赠送、投资、分配)均视同销售;外购的货物对外使用(投资、分配、赠送)视同销售,对内使用,进项税额不得抵扣;③无偿提供服务、无偿转让无形资产及不动产;④特殊情况,异地总分支机构之间移送货物

以上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视同销售额按照以下顺序确定,①按照纳税人

最近时间发生同类应税销售行为的平均销售价格确认;②第一条满足,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应税销售行为的平均销售价格确认,比如外购货物无偿赠送客户,可按照采购价格确认视同销售额;③以上二条均不能确认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比如企业新产品还没有对外销售,且其他企业没有同类产品时,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 成本利润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如果对应货物还需要缴纳消费税的,则组成计税价格=成本 (1 成本利润率) 消费税税额

打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