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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4种情况,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判定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实现

财税会计佚名2023-03-02

最近有朋友咨询,企业分期收款销售的一批货物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已经过了,但是实际并没有收到相应款项,比对这种跨年收入应该如何确认收入呢?按照合同约定日期确认为上年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还是实际收到款项时再确认?

其实,企业采用分期收款的结算方式进行销售货物取得的收入;企业取得利息收入;租金收入以及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这四种收入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缴纳企业所得税。

1、分期收款销售货物

企业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对外销售货物,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一般需要分3期及以上才算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比如甲公司2020年12月份向乙公司销售服装一批,不含税总价为300万元,合同约定分三期收款,分别于2020年12月31日、2021年2月28日,2021年4月30日支付100万。2020年1月份还没有收到第一批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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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甲公司2020年12月31日没有收到第一批款项,但是按照企业所得税的规定,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即100万的收入需要并入2020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2、利息收入

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将资金提供给他人使用,或则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比如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债权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3、租金收入

企业对外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则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而取得收入,即为租金收入,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对于租金的确认还需关注一次性收取跨年租金的特殊情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的规定,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中收入与费用配比的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经确认的收入,再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比如某公司将厂房对外出租,合同约定租期为2020年10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企业按照合同约定与2020年10月1日一次性收取租金收入为300万元,那么该企业如何确认收入的实现呢?

可以看出该租金收入属于企业取得的一次性跨年收入,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即2020年10月,11月,12月分别确认收入300/24=12.5万元,合计2020年租金收入为37.5万元。

4、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企业对外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对于以上四种收入,一定注意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时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特别是约定的收款日期已过,且跨年了,这种不注意就可能面临延迟确认收入,少交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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