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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没有加班费,一定违反《劳动法》吗?这种工时制度下合法

财税会计佚名2023-03-02

看到这个标题,相信很多打工人心里很是郁闷。我们意识当中,用人单位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周末,法定节假日安排上班,就属于加班,需要支付给我们加班费,或则按规定安排我们补休。

但是实际却并非如此,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周末,法定节假日安排上班是否判定为加班跟所在单位的工时制度相关。不同的工时制度,对“加班”的认定也不同。

我国现行的工时制度主要有三种,标准工时,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

1. 标准工时

标准工时是指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单位没有明确表明是运用的综合计算工时或不定时工时,就说明是使用的标准工时制度。

标准工时下加班工资发放规定如下:

①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工作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则小时加班工资计发基数的150%支付加班费,也就是说工作日延长加班需要支付1.5倍工资;

② 用人单位休息日(周末)安排员工加班的,应首先安排补休,补休时间不得少于加班时间;不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加班工资计发基数的200%支付加班费;

③ 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在法定休假日(春节,十一,元旦等法定休假日)加班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加班工资计发基数的300%支付加班费。

举个例子,张某基本工资为3000元/月,10月份工作日加班30小时,周末加班总共20小时,10月3到7号法定休假日加班5天,张某10月份工资总额为多少?

3000 3000÷21.75÷8×30×150% 3000÷21.75÷8×20×200% 3000÷21.75×5×300%=6535元。

2.综合计算工时

综合计算工时是指由于用人单位因行业或季节等自然条件的限制,需要安排劳动者连续工作,采取在一定周期内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需要经过行政审批。

像是交通,铁路,邮政,电信,航空,电力,金融更行业中断作业可能会影响到公众利益的岗位,有或则是餐饮业,旅游业,住宿等生活服务业因工作的特殊性质部分岗位需要实行综合计算工资制度。


来源: www.ws46.com

加班费的计算:

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日或则某一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标准8小时,40小时。但是在综合周期内的总实际工时如果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就视为加班,需要按照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费。

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其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需要按照不低于日或小时标准的300%支付加班费。

综合计算工时下,只有1.5倍工资加班费,和3倍工资加班费。

3、不定时工作制

不定时工作制度也就是由于工作的特殊性,无法实行标准工时而采取无固定时间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也需要进行行政审批。

比较常见的不定时工作制度主要运用在以下几种情况:

① 对单位经营管理负有决策指导等领导职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像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监事等。

② 实行年薪制或用人单位实际支付年度工资高于本市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三倍以上的,且可以自行安排工作休息时间的管理人员;

③ 需要机动作业的由劳动者根据工作需要安排时间的外勤,推销,货运,装卸,长途运输等特殊工作形式的岗位;

④ 劳动者可自行安排工作时间且没有考勤要求的技术,研发,创作等岗位。

如果所在岗位实行这种不定时工时制度,就不适用有关加班工资的规定,不管你实际工作多少小时,都不算加班。

所以在跟公司签合同的时候,一定要看清楚你所在岗位的工时支付,这直接关乎到你能否拿到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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