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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会计

调增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财税会计佚名2023-03-02

企业年度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一般采用间接计算的方法,即在利润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做纳税调整调减之后,确认出应纳税所得额,再通过应纳税所得额与企业所得税税率相乘,计算出应纳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并不是直接等于企业的会计利润,原因是税法和会计计量准则的规定不同,即税会差异,比如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需要计入当期损益的收入、利得,而税法并不认可,此时税法认为会计利润被高估了,那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就需要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做调减处理;如果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需要确认为当期损益的成本费用以及损失税法并不认可,那么税法认为会计利润被低估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就需要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之上做调 增处理。

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所得税税率=(会计利润 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适用所得税税率

实务中主要的纳税调整项目包括税法规定限额扣除的费用超过标准部分;视同销售行为会计上没有确认收入,税法规定需要确认为收入的情况;以及税法规定不得税前扣除的情形,具体扣除标准如下:

1、职工福利费,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需要做纳税调整处理;

2、工会经费,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

3、职工教育经费,扣除标准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8%;

4、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为实际发生额的60%,但是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

5、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超过部分可以结转以后年度税前扣除;

6、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当年利润总额的12%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年度税前扣除;

7、补偿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不得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5%;为股东或员工支付的其他商业保险,不得税前扣除;

8、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支付的借款利息,不得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

9、未经核准的准备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10、违反法律法规支付的税收滞纳金,罚款,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税前扣除;

11、支付给股东的股息红利,不得税前扣除;

12、需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得税前扣除;

13、视同销售收入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需要做纳税调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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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中主要的纳税调整项目包括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加计扣除项目以及其他的一些税收优惠。具体内容如下:

1、不征税收入包括: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上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基金、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

2、免税收入: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所得、以及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4、加计扣除:残疾人工资薪金支出,加计100%税前扣除;研发费用,加计75%(100%制造业研发费用支出)税前扣除;

5、特殊税收优惠政策: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以及不超过500万元一次性税前扣除的规定(不包括不动产);综合利用资源的特殊企业,享受减按90%计入收入的优惠;农林牧渔业免征和减征的优惠;技术转让所得额,不超过500万元部分免征,超过部分减半征收;以及特殊行三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各种税收优惠政策。

6、特殊项目,比如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基于被投资企业损益变动而确认的投资收益、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变动确认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相关资产计提的减值损失(应收账款信用减值损失,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等)等。

应纳税所得额纳税调整调减,遵循的原则就是看税会差异,按照税法规定做调整,税法认为多计收入、利得,少计成本费用损失,就做调减处理;税法认为多计成本费用损失,少计收入、利得就做调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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