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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约定还款期限的担保人的担保期限怎么界定

财税会计佚名2023-03-02

对于担保的担保期,一般是有约定从其约定;没有约定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超过6个月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那么如果主债务履行期间在借款合同中并没有约定,即借款合同未约定还款期限的时候,担保人的担保期限怎么界定呢?

如果借款合同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人和贷款人可以协商补充还款期限,不能达成协议补充按照交易习惯又无法确认的,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针对没有约定还款期的借款,如果借款人在贷款人没有催告的情况下,返还了借款,担保人就无需再承担担保责任。如果借款人并没有主动偿还借款,而是贷款人催告借款人在合理的期限内偿还,那么担保人的担保期限为贷款人给借款人的合理期限届满之日起,往后6个月。

比如甲从乙处借款100万,丙为担保人,主债务合同(借款合同)并没有约定还款期限。2021年3月1日,丙催告甲在2021年4月1日(含)前偿还借款,那么乙的担保期限就为催告合理期限届满之日起(2021年4月1日)往后算6个月(2021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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