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约定还款期限的担保人的担保期限怎么界定
对于担保的担保期,一般是有约定从其约定;没有约定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超过6个月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那么如果主债务履行期间在借款合同中并没有约定,即借款合同未约定还款期限的时候,担保人的担保期限怎么界定呢? 如果借款合同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人和贷款人可以协商补充还款期限,不能达成协议补充按照交易习惯又无法确认的,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针对没有约定还款期的借款,如果借款人在贷款人没有催告的情况下,返还了借款,担保人就无需再承担担保责任。如果借款人并没有主动偿还借款,而是贷款人催告借款人在合理的期限内偿还,那么担保人的担保期限为贷款人给借款人的合理期限届满之日起,往后6个月。 比如甲从乙处借款100万,丙为担保人,主债务合同(借款合同)并没有约定还款期限。2021年3月1日,丙催告甲在2021年4月1日(含)前偿还借款,那么乙的担保期限就为催告合理期限届满之日起(2021年4月1日)往后算6个月(2021年10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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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计提的工资还没有实际发放,可以先申报个税吗?
大部分企业针对员工工资是当月计提,也可能存在某些特殊岗位的员工部分工资采用的是实际提供劳动月份计提工资,比如某些企业销售部规定基本工资次月发放,业绩提成季度发放等。从会计账务处理和实际工资发放可以看出,即员工实际取得工资,在发放工资时,将员工需要预缴的个税预扣下来,实际发放和个税申报时间上存在以下关系;工资的计提遵循会计准则的要求,在员工实际提供劳动的当月计提;实际发放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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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购商品用于公司不同用途的账务和税务处理
对于外购商品不同用途下是否视同销售,是否直接计入相关成本费用还是不太清楚,直接计入相关费用购买相关商品时,销售费用——中介费,管理费用——福利费——工资等销售费用——中介费——劳保费——居间服务费——福利费等贷:银行存款等付款方式这种直接计入相关费用的方式:直接计入到相关费用就可以,那就先勾选抵扣再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2、先勾选再进项税额转出相关账务处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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