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计提的工资还没有实际发放,可以先申报个税吗?
实务中,大部分企业针对员工工资是当月计提,下月实际发放;也可能存在某些特殊岗位的员工部分工资采用的是实际提供劳动月份计提工资,而统一在季末或年末实际发放,比如某些企业销售部规定基本工资次月发放,业绩提成季度发放等。从会计账务处理和实际工资发放可以看出,两者存在期间差,那么针对已经计提的工资,还没有实际发放,是否可以提前申报个税呢? 这个问题可以肯定的回答不可以。因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原理,就是针对个人实际取得的所得,即员工实际取得工资,才产生纳税义务,公司只是作为扣缴义务人,在发放工资时,将员工需要预缴的个税预扣下来,代员工进行申报。而企业会计计提,是基于站在企业的角度,遵循权责发生制而进行账务处理。 实务中,工资的计提,实际发放和个税申报时间上存在以下关系;工资的计提遵循会计准则的要求,按照权责发生制,在员工实际提供劳动的当月计提;实际发放工资,大多数情况是计提工资的次月发放,特殊薪资组成部分,比如奖金,提成,补贴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按照公司规章规定进行发放;个税申报的时间,是以实际发放月份为基础,在实际发放月份的次月15日之前进行纳税申报(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十四条规定)。 比如企业6月计提的工资,7月份实际发放,8月15日之前进行6月份工资的纳税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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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税负率角度理解企业每年需要缴纳多少增值税?
增值税的计算企业每月(季度)缴纳增值税的时候,应交增值税是通过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得到的,是站在发票控税的角度计算的应纳税额。而增值税的本质是按照增值额来交税。其需要缴纳的增值税为增值额部分需要缴纳的税款。应交增值税=增值额*适用税率=(收入-成本)*适用税率=毛利*适用税率=收入*毛利率*适用税率税负率和毛利率的关系增值税税负率=应交增值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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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约定还款期限的担保人的担保期限怎么界定
那么如果主债务履行期间在借款合同中并没有约定,即借款合同未约定还款期限的时候,担保人的担保期限怎么界定呢?如果借款合同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人和贷款人可以协商补充还款期限,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针对没有约定还款期的借款,如果借款人在贷款人没有催告的情况下,如果借款人并没有主动偿还借款,而是贷款人催告借款人在合理的期限内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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