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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消费税视同销售行为一样吗?别再傻傻分不清

财税会计佚名2023-03-02

增值税视同销售,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消费税视同销售,土增视同销售,资源税视同销售别再分不清楚了

所谓“视同销售”就是不是正常的销售行为,一方出钱,一方提供货物/劳务/服务等,而是一种特殊的销售行为,并不会给企业带来现金流,但是税法上面认为其实现了销售,应该按照正常销售行为交税。

但是税法上面不同税种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又有所差异,同一行为,可能增值税认为是视同销售,而消费税则不认同,这就让我们比较困扰。中睿百科给大家整理一起,比较着来看,就简单多了。

一、增值税“视同销售”(使用对象: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不包括其他个人)

1、 视同销售货物

① 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销——代销中的委托方;

② 销售代销货物——代销中的受托方;

③ 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之间移送货物用于销售

④ 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⑤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比如个人交际应酬;

⑥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外购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则个体工商户;

⑦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则投资者;

⑧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如年底送给客户的礼品;

注意外购的货物只有对外(对外投资、对外提供给股东,对外无偿赠送)才会被视同销售。

2、 视同销售服务(使用对象: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不包括其他个人)

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销售应税服务,用于公益事业或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3、 视同销售无形资产/不动产(适用对象: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不包括其他个人)

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销售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用于公益事业或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适用对象为企业或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1、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分两步,销售和采购,销售确认收入,采购确认成本;

2、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则利润分配等用途;

3、资产在总分支机构之间转移,将资产移动至境外(注意和增值税比较,增值税是不同县市之间,企业所得税是出境);

4、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因资产所有权属已经发生改变,不再属于企业内部资产,如由于交际应酬,作为职工福利发放给了员工等等。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比较好理解,跟会计处理一致;还有实际资产,货物权属发生变动;最后就是视同权属发生变动的总分机构跨境转移。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就不需要分是企业自产还是外购了,只要是企业的资产发生以上行为都视同销售。

三、消费税“视同销售”(适用范围:境内生产、委托加工、销售和进口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

举个例子:某高档化妆品公司将自产高档化妆品作为礼品过年送给客户。

这以行为在增值税方面属于将自产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需要做视同销售;

企业所得税方面属于将资产移送他人,交际应酬需要是视同销售;

消费税方面属于将自产应税消费品无偿馈赠给他人,也需要视同销售。

四、土地增值税“视同销售”(适用对象:房地产开发企业)

1、 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或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

2、 房地产开发企业用开发的本项目安置回迁户。

五、资源税(适用对象: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纳税人以应税产品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捐赠、偿债、赞助、集资、投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利润分配或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等。

以上为视同销售主要涉及的税种,适用范围方面注意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不包括个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增值税属于正常销售,企业所得税,消费税。土增,资源税都是视同销售;对外投资或分配股东这五种税都是做视同销售处理;职工奖励或福利,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土增,资源税,以及增值税当中自产或委托加工的都需要视同销售,外购入库的增值税不视同;对外捐赠,注意增值税有公益性捐赠除外的规定,土增符合条件的,可以不征收,其他都是做视同销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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