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下形成的三流不一致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我们经常会讲企业的业务要做到三流一致,即发票流,资金流,和货物流涉及的卖买双方三流一致。通常情况下,税务局也是通过三流是否一致来判断交易是否真实发生。所以,我们有时候会认为只有三流一致才可以进行进项抵扣。 我们先看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的规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可以看出,收款方和开票方必须一致,而并没有要求付款方和收票方必须一致。也可以致命理解三流一致,并不是形式上的完全一致,而是要求收款方和开票方一致,业务和经营活动相关真实发生取得的凭证就可以进行抵扣。 哪些情况下的三流不一致可以进项抵扣 1、 分公司采购货物,总公司付款造成的资金流和发票流不一致情形 比如某分公司为了扩大生产采购了一批货物,并且销售方为该分公司开具了专票,但是分公司没有足够的资金用于付款,请求总公司付款给销售方。这个例子中,发票流双方是销售方和分公司,资金流双方是销售方和总公司。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诺基亚公司实行统一结算方式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2006]1211号)的说明,由于分公司购买货物,由总公司统一支付货款,造成的不一致,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2、 员工出差期间发生的住宿费等资金流和发票流不一致情形 员工出差期间,住宿费等通常是自己先付钱,开具公司抬头的发票,回到公司之后再到财务报销。这就造成服务的资金流和发票流不一致。但是现行的政策中,并没有对住宿费的进项抵扣做出限制性规定,纳税人不管是通过个人私户支付还是通过公司公户支付,只要其购买的住宿服务真实发生符合规定,都可以进行进项抵扣。 3、 分包行为造成的合同流和资金流、发票流不一致 比如发包方甲和乙公司签订建筑服务合同,后乙又分包给了其子公司丁,发包方直接将款项支付给丁,并由丁公司开具发票给发包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税总局2017年第11号公告)中表示:发包方可以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4、 企业采购办公用品,由员工垫付后回公司报销造成的资金流和发票流不一致 这种情况类似于第2中情况,实际发生的,可以进行进项抵扣,但是需要注意,尽量不要员工垫付,而是采用企业账户进行付款,以免被认定为偷逃个税。 综上所述,并不是三流不一致的行为都不可以进行抵扣,进项抵扣必须保证的是收款方和开票方一致,业务真实发生,并留有相关证据备查;但是企业日常经营要尽最大努力保证三流一致,毕竟三流不一致还是有虚开发票税务风险的,相关部门也是比较关心三流一致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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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平常在签订合同时经常会约定违约条款,需要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还是购买方企业收到对方支付的违约金应该如何让交税呢?一方因违约而支付的违约金合同未实际履行,收取的违约金无需缴纳增值税。购买方支付的违约金合同已经履行,由于购买方未能如约履行相应的义务而支付的违约金,销售方收到违约金是与销售活动相关的,销售方支付的违约金合同已经履行,销售方因质量不符合规定或则延期交货等原因而支付给购买方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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