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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减按1%征收,减免的2%增值税如何做账?

财税会计佚名2023-03-02

疫情期间,国家为了扶持小微企业复工复产,给予小规模纳税人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那么针对减免的2%的增值税应如何账务处理呢?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1年第7号)文的规定,财税2020年第13号优惠政策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的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也减按1%征收。

企业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在做账的时候,只需要按照实际1%征收率确认应交增值税即可,针对减免的2%无需额外账务处理。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确认销售收入: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开具发票的,按照发票上的税额入账,没有开票的,按照不含税销售额乘以1%的征收率计算,即应纳增值税=含税销售额÷(1 1%)×1%

小规模纳税人季度申报增值税时,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对应栏次;

减征2%增值税税额计算填列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对应栏次;同时针对减征的2%应税销售情况需要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需要注意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减按1%征收优惠,和小规模纳税人普惠减免税政策(季度应税销售额不超过45万,免征增值税)账务处理是不同,享受普惠性减免政策的免税额是需要结转至“其他收益”或“营业外收入”,对外销售时,按照正常计提应交增值税。

两者处理区别可以通过一个例子来理解:5万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时,对应的不含税销售额为5÷(1 3%)=4.85万;而销售减征2%时,不含税销售额为5÷(1 1%)=4.95万,可以看出在含税销售额不变的情况下,享受减征后实际销售收入就已经增加了,针对2%的减征额无需再额外确认收入,否则就会造成重复交税。

而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季度应税应收额不超过45万免征增值税的,不含税销售额并没有发生变化,只是不享受免征时需要缴纳的增值税由于享受免征无需再缴纳了,该流出的不再流出,视为流出额的减少,应确认为收入(营业外收入或其他收益)。

所以小规模纳税人3%减按1%征收,减征的2%的税款无需确认为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季度应税销售额不超过45万免征增值税的免税额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小规模纳税人既享受了3%减按1%征收的优惠,同时又满足免征增值税(季度应税销售额不超过45万)的税收优惠,则按照1%征收率确认的“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在申报增值税时,需要转入“其他收益”,即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其他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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