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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一般纳税人取得普票越多越异常,建议企业自查

财税会计佚名2023-03-02

一般纳税人一般情况下采取的增值税计税方法是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为企业销售活动产生的销项税额与购进行为取得的进项税额之差,其中,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既要满足形式要件又要满足实质要求,纳税人取得的普通发票一般情况下不得作为有效扣除凭证。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代扣代缴完税凭证、农产品销售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电子客票行程单、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可以作为有效抵扣凭证,进行凭票抵扣或计算抵扣。所以,一般情况下,普通发票(不符合抵扣的形式要件)不得作为有效抵扣凭证,抵扣增值税。

同时增值税抵扣还要符合实质要件,即企业采购行为是否符合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纳税人采购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以及个人消费的;纳税人购进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娱乐服务的其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不管是否满足形式要件,均不得抵扣)。

扣除以上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特殊情况(对于一般企业而言,实质上不得抵扣的情形一般占公司成本费用比例较小),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增值税,少交增值税税款,降低增值税税负率,那么为什么同样情况下,企业为什么不索要专票而要普票呢,显示不符合常理,这就会造成税务机关认为企业有虚开普通发票的嫌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文公告,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而发票是主要税前扣除凭证。

实务中,企业某些采购业务可能由于供应商是个人(不愿意到税局代开)等原因无法取得发票,那么相关成本费用就不得在税前扣除;又或者企业纯虚构采购业务,目的就是为了加大成费用,降低利润,少缴企业所得税。这时部分企业会选择向发票富余公司购买发票(发票富余公司一般情况下,某些客户不要发票),购买专票,企业又比较心虚,怕一旦被查追究刑事责任,所以就选择购买普票。

殊不知,一般纳税人企业普票越多越异常,特别是发票开具方(供应商)是一般纳税人。如果供应商是小规模纳税人,月度应税销售额不超过15万元(或季度应税销售额不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但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部分需要正常缴纳税款,所以供应商是小规模纳税人的情况下,在其不超过免税额度的情况下,可能以价格优惠等不开具专票,而开具普票给客户。

所以,针对一般纳税人企业,取得的普票较多的情况下,要关注自己取得发票是否合理。根据《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纳税人涉及虚开发票的(包括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需要注意,并不是只有虚开专用发票才涉及刑事责任,虚开普通发票也涉及刑事责任(“虚开发票罪”),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普通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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