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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招待费”总是超标,如何通过流程改造达到节税效果

财税会计佚名2023-03-02

实务中,不少企业反应,每年招待客户,过年过节赠送客户礼品等业务招待费在所难免,严格控制相关支出,又害怕影响企业的经营业绩,最后造成“业务招待费”每年都会超标。对于这种情况,有没有什么办法可以合理节税呢?

“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的前提下,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进行税前扣除。

这里销售(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视同销售收入。

从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可以看出,实际税前扣除金额为实际发生额60%,以及年销售收入的千分之五,两者中的较小数。前面提到“业务招待费”超标的问题,主要是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千分之五。

流程改造,合理节税

在业务招待费不变的前提下,如何改变销售收入,来达到节税的效果呢?

提供一个流程改造的思路,将销售部门独立出去,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销售公司。

通过例子来理解:

某制造企业2020年实现销售收入8000万,发生业务招待费200万,则该企业2020年可以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为40万(8000*0.5%<200*60%)。

流程改造:该制造企业将销售部门剥离出去,成立销售中心子公司,制造企业将生产出来的产品以7000万元的总价销售给销售公司,销售公司再将产品以8000万的总价销售经销商。在开支业务招待费时,制造公司承担40%,即80万,销售公司承担60%,即120万。

经过流程改造之后,制造企业税前扣除业务招待费为35万元(7000*0.5%<80*60%);销售公司税前扣除业务招待费为40万(8000*0.5%<120*60%)。经过改造之后对于整个集体而言,多扣除35万业务招待费,节税35*25%=8.75万元。

这里只是单单从业务招待费角度来考虑将销售部门剥离出去节税情况,实务中很多企业将销售部门剥离出去,不仅仅可以增加扣除费用,还可能会涉及享受有其他优惠政策,所以通过合理的流程改造,可以有效地降低整体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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