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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会计

GP和LP的区别

财税会计佚名2023-03-02

GP和LP是合伙企业中两类合伙人身份,GP是指普通合伙人,LP是指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券承担有限责任。一个合伙企业中,有LP的存在,则该合伙企业属于有限合伙企业,一个合伙企业中只有GP的存在,则该合伙企业属于普通合伙企业(或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GP 和LP身份要求不同

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比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GP(普通合伙人)如果是自然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但是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LP)。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GP,但是可以成为LP。

GP和LP 对劳务出资形式要求不同

合伙人可以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这些出资形式GP和LP均可,但是GP可以以劳务出资,但是LP不得以劳务出资。

GP和LP承担责任不同

普通合伙人需要对合伙企业承担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GP和LP对企业经营管理要求不同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实施经营管理权,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并没有经营管理权;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即有限合伙人可以理解为出资投资,不对企业进行管理,具有利润分红权(投点资,分点红,不均经营管理权)。

GP和LP财产份额出资、转让要求不同

出质

有限合伙人可以将期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资,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对外出质,需要经得企业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其行为无效。

转让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企业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部分或全部),需经过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除非合伙企业另有约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GP和LP与合伙企业交易要求不同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除合伙企业另有规定。

GP和LP对是否从事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要求不同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同其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同他人合伙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综上可以看出,GP对企业进行经营管理,对GP的财产份额的转让,与本企业交易,是否可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行业等要求均要比LP严格,GP不管其出资比例多少,是合伙企业的掌舵者,而LP不对企业进行管理,具有分红权。

由于有限合伙企业GP和LP的独有特点,有限合伙企业这种组织结构被运用于家族公司,控制风险,GP由于可以是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进一步规避了GP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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