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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客户购物卡会计分录,不同情况下企业所得税、个税如何处理?

财税会计佚名2023-03-02

过年过节,为增进与客户之间的联系,很多企业会购买购物卡赠送给客户,那么企业账务上应如何体现呢?

购物卡属于预付卡性质,企业采购时,应先计入资产类科目“预付账款——预付卡”,实际赠送时,在计入相关费用科目。

购进购物卡时:

借:预付账款——预付卡

贷:银行存款

企业采购购物卡时,只能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品名为“预付卡销售和充值”,发票税率栏为“不征税”,即企业支付的购物卡金额不包括进项税,所以不存在进项抵扣的问题。

公司赠送客户购物卡分两种情况,一是客户够买公司产品服务时,将其以买赠的方式赠送客户;二是存交际应酬,过年过节无偿赠送客户,两种情况下的送卡行为,账务处理是不同的。

正常销售过程中将卡作为赠品赠送客户

实务中,客户采购货物、服务或劳务等达到一定的销售额赠送客户一定额度的购物卡,此时赠送的购物卡计入“销售费用——促销费用”,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借:销售费用—促销费用

贷:预付行款——预付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税2019年74号)文的规定,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无需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为正常销售活动以买赠方式赠送客户的购物卡,不属于随机赠送与个人的情况,所以不涉及代缴个税。

企业无偿赠送客户购物卡

不属于以上正常销售活动中赠送,而是过年过节存交际应酬赠送客户的购物卡,应计入业务招待费,在企业所得税前限额扣除。外购礼品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增值税方面需要视同销售,但是赠送的礼品是购物卡情况比较特殊,购物卡属于预付卡,而使用预付卡实际采购货物服务等时,才涉及增值税税款的问题,所以无需确认销项税额。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预付账款——预付卡

企业无偿赠送其他个人购物卡,需要适用“偶然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但是实务中,

税款一般由企业自己承担,承担的其他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一并计入“业务招待费”。

借: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应交税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购物卡价格×20%)

业务招待费用税前扣除标准为实际发生额的60%,且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注意为他人承担的个人所得税部分企业所得税前不得扣除,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做纳税调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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