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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会计

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如何填列?所得税费用=利润总额×适用税率?

财税会计佚名2023-03-02

所得税费用核算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负担的所得税,包括应交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属于损益类科目,在利润表中体现“所得税费用”项目下,那么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项目具体如何填列,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项目是利润总额和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的乘积吗?

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项目根据“所得税费用”总账科目余额填列。由于税会差异的存在,所得税费用不仅包括当期应交所得税,还包括递延所得税。通过会计分录来理解所得税费用具体如何计算?

当期应交所得税

企业年末结账的时候,第一步将收入成本费用等损益类(除了所得税费用)科目余额结转至“本年利润”科目,此时的“本年利润”余额实际为利润表中“利润总额”(税前利润);第二步如果企业存在5年内为尚未弥补的亏损,则先弥补亏损;第三步根据第一步“本年利润”贷方余额减去弥补的亏损额(如存在)后的余额计提当期所得税费用;第四步将所得税费用(包括递延和当期)结转至“本年利润”;第五步将“本年利润”结转至“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并进行进一步的利润分配。

计提当期所得税费用的分录: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计提递延所得税分录:

当税会之间的差异属于暂时性差异,纳税只是时间的问题,当期纳税的部分计入“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由于暂时性差异造成现在少交以后期间多交企业所得税的计入“递延所得税负债”;暂时性差异造成现在多交以后期间少交企业所得税的计入“递延所得税资产”。可以看出暂时性差异既要调当期又要调未来。而如果税会之间形成的差异属于永久性差异,比如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标准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超过部分不准予结转以后年度税前扣除,针对超标准部分,不管是现在还是未来期间均不得税前扣除,属于永久性差异,那么只需调整当期,不存在使得未来期间少交税的问题。

当税会之间存在可抵扣差异时(未来少交税,比如公益性捐赠支出,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为不超过当年利润总额的12%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3年内税前扣除,如果当期超过标准了,假设未来期间可以产生足够的利润,那么超标准部分会使得未来少交税,应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而当期汇算清缴时应做纳税调增处理,即当期多交税):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贷:所得税费用

以上分录是两个分录合并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贷:递延所得税 ;借:递延所得税 贷:所得税费用。下面递延所得税负债分录也为合并分录。

当税会之间存在应纳税差异时(未来多交税,现在少交税,未来方面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当期汇算清缴做纳税调减处理):
借:所得税费用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所得税费用”余额全部结转至“本年利润”:

借:本年利润

贷:所得税费用

所得税费用=应交所得税 递延所得税

应交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纳税调整增加额)×适用税率=(利润总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永久性差异)×适用税率

递延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负债-递延所得税资产=(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可抵扣暂时性差异)×适用税率

那么,所得税费用=(利润总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永久性差异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可抵扣暂时性差异)×适用税率=(利润总额 /-永久性差异)×适用税率

从以上推导公司可以看出,从原理上将,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项目,由于永久性差异的存在,并不等于利润总额和税率的乘积。

但是,实务中和原理推导之间又有一定的差异,因为期末企业先计提当期应交所得税,基本是根据会计口径的利润总额计提,根据计提的应交所得税以及递延所得税确认的所得税费用填列利润表。
(www.ws46.com)

而计提的应交所得税和实际缴纳的所得税之间往往存在差异,因为我们国家所得税是按照按年计算,月(或季)度预缴,年终汇算清缴,而税会之间的差异,比如收入、一些扣除费用限额的规定是在汇算清缴时再做纳税调整,纳税调整后不管是退税还是补税,退补税款均计入“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但是分录的另一方是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直接过渡到所有者权益“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以及“盈余公积”(如果应补退税款比较少,也存在直接计入下期的“所得税费用”的情况),并不会再去调整利润表“所得税费用”(实务中汇算清缴完成之前,可能报表已经对外报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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