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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会计

2021年1月1日起,这些居民个人可以暂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财税会计佚名2023-03-02

个人所得税制改革后,实行全年累计预扣预缴制度,相当一部分纳税人预缴阶段就享受到了改革红利。但是有些纳税人因为每个月的收入波动比较大,导致全年计算不需要缴纳个税,年度终了后还要办理退税。

12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的公告,表示满足条件的两类人可以在2021年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月份之前不进行预扣预缴个税。

1、 上一完整纳税年度(2020年)各月均在同一单位扣缴申报了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包括全年一次性奖金)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2021年自1月起,仍在该单位任职受雇并取得工资薪金。

2、 累计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比如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等,满足下面三个条件:①2020年1月至12月均在同一单位取酬,且按照预扣预缴法申报了劳动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②2020年1月至12月累计劳动报酬所得不超过6万元;③2021年1月份起,仍在该单位取得按照累计预扣预缴法预扣预缴劳务报酬个税。

总结下来就是两类人群,意思任职受雇取得工资薪金的个人,另一是非任职受雇取得劳务报酬的个人,前提是2020年12个月均在这一单位,合计12个月收入(不扣除各种费用)不超过6万元且2021年工作单位不变。满足这些条件,2021年1月起,纳税人在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暂不预扣预缴个税。

举个例子,张某2020年1月至12月均在甲公司就职,全年工资薪金收入56000元,且2021年1月起并不换工作单位,满足上面规定2021年1月起可以享受以上政策;若张某是2020年3月入职甲公司,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仍然为56000,因为其不是从2020年1月至12月均在甲公司就职不能享受上面政策。

再举个例子,我们看看政策后有什么变化:

李某2020年1月至12月在甲公司就职,全年累计取得工资薪金收入为56000,甲公司为其办理了2020年1——12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个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若2021年1月李某取得工资薪金12000,2月至12月均为4000元。

按照原来的方法,在不考虑”三险一金及专项附加扣除甲公司1月份需要为李某预扣预缴个税(12000-5000)*3%=210元,其后2——12月份均不需要再代扣代缴个税;但是全年年收入为56000,不超过全年基本费用6万扣除标准,年底还需要办理汇算清缴,退还所缴纳210元个税,如果不办理,210元就不能退回。

但是按照新规,12个月的工资薪金总额均没有超过6万,就不需要缴纳个税了。

再举个例子,按照新规我们看看应该怎么处理:

钱某2020年1月至12月在乙公司就职,全年累计取得工资薪金收入为58000,乙公司为其办理了2020年1——12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个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乙公司根据钱某上年表现,2021年给钱某加了工资,每月工资薪金10000,每月“三险一金”扣除2000,专项附加扣除享受一个首套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1000。按照原预扣预缴方法,每月需要扣缴60元个税,全年扣缴个税60*12=720;

那么按照本公告规定的新的预扣预缴方法,1-6月份钱某累计收入为6万,没有超过6万,不需要进行预扣预缴个税。7月份开始每月需要预扣预缴的税款为:

7月预扣预缴税款=(10000*7-60000-2000*7-1000*7)*3%-0=0元;

8月预扣预缴税款=(10000*8-60000-2000*8-1000*8)*3%-0=0元;

9月预扣预缴税款=(10000*9-60000-2000*9-1000*9)*3%-0=90元;

10月预扣预缴税款=(10000*10-60000-2000*10-1000*10)*3%-90=210元;

11月预扣预缴税款=(10000*11-60000-2000*11-1000*11)*3%-90-210=210元;

12月预扣预缴税款=(10000*12-60000-2000*12-1000*12)*3%-90-210-210=210元;全年预扣预缴个税仍然为210 210 210 90=720.

可以看出年收入超过6万元,两种方式计算,全年缴纳的个税金额是一样的。只是新办法把扣缴的月份集中在了后面的月份。

需要注意的是,对符合本《公告》条件的纳税人,如扣缴义务人预计本年度发放给其的收入将超过6万元,纳税人需要纳税记录或则本人有多处所得合并后将超过6万元等原因,扣缴义务人与纳税人在1月份税款扣缴申报前,双方可约定按照原预扣预缴方法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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