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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会计

收到银行承兑汇票会计分录

财税会计佚名2023-03-02

银行承兑汇票是指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资信状况良好的法人组织(出票人)签发,并由承兑银行进行承兑,承兑银行承诺汇票到期见票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一种票据。如果汇票的承兑人不是银行,而是其他企业,则属于商业承兑汇票。那么企业在收到银行承兑汇票之后应如何做账呢?

企业收到银行承兑汇票时,应计入“应收票据”科目:

销售时直接取得应收票据:

借:应收票据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企业收到客户等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的往来款:

借:应收票据 贷: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

汇票到期承兑银行付款: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票据

汇票到期之前背书转让用于支付货款:

背书是指持票人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将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驶,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然后将票据交付给被背书人的票据行为。企业(持票人)将银行承兑汇票背书给供应商支付货款,则将汇票到期请求承兑银行付款的收款权利以及银行不付款时的追索权转让给了供应商(供应商成为新的持票人)。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收票据

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尚未支付的款项:

借: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 贷:应收票据

汇票到期之前,向具有贴现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贴现:

将未到期的承兑汇票进行贴现时,应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入“银行存款”,银行收取的贴现利息计入“财务费用”,即:

借:银行存款 财务费用 贷:应收票据

需要注意银行承兑汇票经过承兑银行承兑之后,银行就成为了票据上的主债务人,承兑银行于汇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如果持票人到期提示承兑银行付款,承兑银行拒绝付款,则可向其前手行驶追索权。

银行承兑汇票如果没有注明到期日的,属于见票即付票据,持票人需要在出票日起一个月内提示付款;由到期日的承兑汇票(包括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需要在到期日起10日内提示承兑银行付款,没有在规定的期限提示付款,则丧失除了出票人以外的其他前手的追索权。银行承兑汇票的有效期为2年,2年之后,持票人将丧失票据权利,但是票据权利消失,并不影响民事权利,比如客户通过银行承兑汇票付款,但是企业一直没有行驶票据权利,请求银行付款,票据2年到期,持票人不得再请求银行付款,但与客户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存在,可以继续要求客户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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