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工资和实发工资对不上
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由扣缴义务人(任职受雇单位)按月进行预扣预缴,年度终了并入综合所得于次年规定期限内进行汇算清缴。那么如果出现个人所得税对应工资和实发工资对不上是什么原因呢? 情形一:扣缴义务人申报出错 一般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是员工任职受雇单位,除非是劳务派遣员工,劳务公司或人力资源公司进行工资发放和个税申报。如果扣缴义务人有意或无意的对员工工资申报错误,就会出现个税对应工资和实发工资不一致。 情形二:企业少报员工工资,以便员工少交个税 这种情况下,个人所得税对应的工资就会低于员工实发工资,但是这样处理风险很大,因为现在针对员工工资薪金所得实行的是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纳税,而且支付给员工的工资薪金是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两个税种一比对,很容易被追查。 情形三:补贴、津贴等的存在造成个税工资和实发工资本身就不同 企业有时候会发放一些补贴、津贴等,这些有的是需要交税的,有的是不需要交税。 比较常见的不需要缴纳个税的情形: 1、员工收到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会单位就餐,根据实际误餐顿数而领取的误餐费; 2、员工出差期间发生餐费,在标准内领取的差旅费补贴; 3、员工使用公司购买的手机,进行业务活动,通讯费由公司承担,发票也是直接开给公司;或某些地区规定的通讯补贴标准范围内的,不需要扣缴个税; 4、当地规定的交通补贴范围内的,不需要缴纳个税。 比较常见的需要交个税的情形: 1、超过当地标准通讯补贴,交通补贴等需要扣缴个税; 2、住房补贴,防暑降温补贴等补贴津贴是需要扣缴个税; 3、过年过节发放的实物、购物卡等需要扣缴个税; 4、组织员工免费外出旅游等发生的各种费用,需要扣缴个税。 所以,由于有可以不缴纳个税的工资薪金组成部分,也存在某些实物奖励需要缴纳个税,而并没有计入实发工资的情况,所以本质可能出现两者不一致。 情形四:个税申报延迟于实际工资归属期 个税申报是在实际发放月份,并不是会计计提当月就要进行纳税申报。也就是说员工实际取得工资,才有纳税义务。比如企业是当月计提工资,下月发放并进行纳税申报,那么2月份申报个税工资以及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实际是员工1月付出劳动所取得的。如果在对照两个工资数额的时候,拿工资单上注明的1月份的实际工资(实际是2月份取得)和1月份的个税工资进行对比,这就错了,因为1月份的个税工资实际对应的是上年12月份的实发工资;和工资单上1月份的实发工资对应的应该是2月份个税工资。站在全年来看,个税一年工资实际是上年12月份到本年11月份对应的工资单上的实发工资。 由于以上多个原因交互存在,很可能造成个人所得税对应工资和实际发放工资不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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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综合收益增加记哪方?其他综合收益分类及相关会计分录
其他综合收益核算的企业产生的利得或损失,以后期间可以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金融资产(其他债权投资)产生的其他综合收益,其他综合收益——其他债权投资公允价值变动公允价值降低做相反分录:持有期间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公允价值变动金额转入投资收益。其他债权工具投资——成本——利息调整——公允价值变动投资收益同时将相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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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银行承兑汇票会计分录
承兑银行承诺汇票到期见票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一种票据。那么企业在收到银行承兑汇票之后应如何做账呢?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汇票到期承兑银行付款:应收票据汇票到期之前背书转让用于支付货款:企业(持票人)将银行承兑汇票背书给供应商支付货款,则将汇票到期请求承兑银行付款的收款权利以及银行不付款时的追索权转让给了供应商(供应商成为新的持票人)。应收票据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尚未支付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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