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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一定一致吗?

财税会计佚名2023-03-02

在日常税务征管中,税务机关通常会对企业的增值税收入和企业所得税收入进行比对,这也给企业造成了一个误区,认为增值税收入和企业所得税收入应该相等,其实不然。我们知道增值税申报收入包括按照适用税率计税的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的销售额,免抵退办法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而企业所得税营业收入主要包括主营业收入和其他收入。如果企业有以下业务,由于增值税收入和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的规定不同,所造成的不一致属于正常现象。

1、 纳税人将货物在实行统一核算的跨县(市)内部机构间移送用于销售。

增值税处理是作为视同销售处理,需要确认相应的销项税额,而会计核算以及所得税并不视同销售,属于企业内部转移资产行为,不确认为营业收入,也不计征企业所得税。

2、 纳税人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

增值税视同销售,确认相应的收入;此种情况货物并没有离开企业,所有权叶柄没有发生转移,也没有直接经济利益流入企业,所以会计核算上只是结转成本,计入相关费用,并不确认为营业收入,企业所得税方面由于没有经济利益的流入也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3、 受托方收取手续费方式销售代销货物。

受托方销售的代销货物销售额不作为本企业的营业收入核算,所以企业所得税方面并不确认代销方的销售额。但是,增值税处理上,在收到代销单位清单或全部(部分)货款两者较早的时间点就应该视同销售确认销售收入,确认销项税额。

以上三种情况为增值税税视同销售,而企业所得税并不视同销售,造成增值税确认收入大于企业所得税确认收入。

4、 价外费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不一致

增值税确认的销售额是按照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价外费用主要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违约金、滞纳金、赔偿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运输费、装卸费等。

这些价外费用都会一并计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但是这些费用又把一部分在会计核算以及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并不进入营业收入,比如向购买方收取的延期付款利息,会计是冲减财务费用的,违约金、滞纳金、赔偿金是计入营业外收入的,包装费、运输费、装卸费是直接冲减销售费用的,虽然在最终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变,但是两税申报收入数据对比时会出现增值税申报收入大于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

5、 外购货物用于职工福利,个人消费,增值税做进项税额转出,所得税视同销售收入

企业外购货物用于企业内部,增值税并不视同销售,而是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不确认为收入;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需要申报收入。

6、 提前开具发票造成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时间的不同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则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证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也就是如果开具发票,增值税就要确认收入,而所得税收入的确认不依赖发票的开具。

举个例子:甲公司销售一批货物给乙公司,合同约定分3期付款,分别为2020年8月1日,12月1日,和2021年2月1日分别支付100万,但是甲公司在8月1日发出货物时就给乙公司开具了300万的发票,按照增值税规定,2020年8月1日,甲公司就要确认收入,计征增值税,但是所得税对分期收款销售货物的规定是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也就是所得税分3期,分别于2020年8月1日,12月1日,和2021年2月1日确认收入100万。

7、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企业处置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是计入到资产处置损益的,在利润表中是计入在营业外收支下面,而且是净额,但是增值税确认的收入为全额销售额。

举个例子:某企业销售旧设备取得价款10万(不含税),该设备原值是30万,计提累计折旧22万,账面价值为8万,增值税确认的收入为10万,而资产处置收益为2万。这就造成了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的差异。

所以,企业在自查的时候,如果发现增值税申报收入和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不同,先不要慌,先看看是不是由于以上原因造成的差异,以上情况造成的差异属于合法合规的差异。但是如果企业涉嫌虚开发票,虚报收入或则隐瞒收入等不实际发生的业务造成的两税差异,企业就要小心了,在税局系统大数据分析之下,其中端倪是很容易被发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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