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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会计

这三种情况下,上游免税,下游企业也可以进行增值税进项抵扣

财税会计佚名2023-03-02

增值税的征税环节是环环相扣的,上游企业的销项税额,就是下游企业的进项税额,下游企业再对外销售产生销项税额,作为他的下游企业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这样一环一环,环环相扣,最终形成增值税的抵扣链条。

一般情况下,只有上游缴纳了增值税,下游才可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如果上游企业免税,抵扣链条就断了,下游企业就不可以抵扣。但是实务中,下面三种情况,上游免税,下游也可以进行抵扣。

1、 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购进免税农产品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一般情况,销售方免征,就不可以就开具专票,购买方也没办法进行进项抵扣。但是农产品不同。可以凭借农产品销售发票或则农产品收购发票作为抵扣凭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其中,农产品销售发票,为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包括农民自产农产品到税局代开的免税发票。

农产品收购发票为收购单位向农业生产者个人(不包括个体经营者)收购自产免税农产品时,由付款方向收购方开具的发票。

购买方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的买价*9%扣除率

当然,如果购买方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则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则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2、 从季度应税销售额未超过30万的小规模纳税人手中取得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季度应税销售额未超过30万,可享受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实施减税降费工作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问答汇编明确说明了,对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季度应税销售额未超过30万)的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机动车统一发票,下一环节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同时应该加强后续机动车统一发票风险防范。

3、 从享受疫情期间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税的纳税人手中取得的其他旅客运输发票

公共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如果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享受免税的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就不可以享受抵扣,因为其增值税发票税率栏肯定写的是免税,

而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电子普通发票是按照票面税额进行抵扣的,税率为0,自然无法进行抵扣。

如果纳税人取得的是注明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我们是看不出上游提供旅客运输服务企业是否享受免税的,就可以按照3%计算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 3%)}*3%


(www.wS46.com)

比如其他客票上注明的票面金额为1000元,那么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1000/(1 3%)}*3%=29.13元。

以上三种情况,是税务总局明确说明上游免税的情况下,下游企业也可以进行进项抵扣,企业在计算缴纳增税税的时候千万不要忘记,直接可以少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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