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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怎么填?

财税会计佚名2023-03-02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准予享受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政策,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是指企业可以在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的同时,按照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的一定比例继续抵扣应纳增值税。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一般纳税人,在申报增值税时,需要填列《增值税减免税申报表》,那么申报表中的“一般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应如何填列呢?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文规定,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至此,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和现代服务的纳税人加计抵减10%,生活服务加计抵减15%。

纳税人应当按照当期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的10%或1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规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也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如果前提已经计提加计抵减的进项税额,因用途(比如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发生改变造成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同时调减加计抵减额。

《增值税减免税申报表》中,一般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具体填列如下:

1、“期初余额”为上期结转下来的加计抵减额,即上期没有全部抵减的剩余加计抵减额,本期“期末余额”=下期“期初余额”;

2、“本期发生额”为当期根据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准予抵扣进项税额×15%(10%);

3、“本期调减额”是指前期计提的加计抵减额,但是由于对应的进项税额被转出(比如发生非正常损失、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以及个人消费),相应的抵减额也应当调减;

4、“本期可抵减额”为当期可抵扣的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加计抵减额=上期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即“本期可抵减额”=“期初余额” “本期发生额”-“本期调减额”;

5、“本期实际抵减额”需要拿“本期可抵减额”和主表中第11栏“销项税额”-主表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差额进行比较,主表第11栏“销项税额”-主表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即本期抵减前的应纳税额。

如果“本期可抵减额”>0,且抵减前的应纳税额>“本期实际抵扣额”,则“本期实际抵减额”=“本期可抵减额”

如果“本期可抵减额”≥本期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则“本期实际抵减额”列=主表第11栏“销项税额”-主表第18栏“实际抵减额”;

若“本期可抵减额”<0,则“本期实际抵减额”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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