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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福利与动物权利

宠物知识佚名2023-05-07

动物福利的含义在国际上目前已经被公认概括为“五大自由”,即动物能够拥有免受饥渴,生活舒适,免受痛苦、伤害和疾病,生活无恐惧感和悲伤感,以及表达天性的自由。动物福利的观念强调人类在利用动物的方式上要尽可能得合理、人道,这种义务并不以对等的权利作为回应,在对动物生态保护的同时主要关注了人类的内心道德世界,本质上仍是在关注人类这一制定法律的主体。近年来,我国党和政府着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现阶段追求的生态文明是人类继工业文明后发展的全新文明阶段,动物福利符合生态文明的观点,确立动物福利不仅有利于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本质上更是为了达到人与人、人与社会良性循环、持续繁荣。

创建动物福利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基础上取得的有益成果,动物福利的概念适应了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总基调。动物权利则更多地考虑将动物作为法律关系主体,还给动物其本身就应有的权利。诸多学者对动物权利的讨论是在道德与自然层面的,在环境伦理学领域中,非人类中心主义将扩大化的关怀理念引入法学领域,出现了“动物权利论”,而若要在法律中确认动物权利,就需要将此权利在法律中转换为可以得到强制执行的主张。该理念试图打破动物固有的“物”的地位,使动物成为法律权利的主体。在法律层面支持动物权利论的学者认为,尽管动物不具有法律中的意思表示,也无法在法律的制订中发表意见,但如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然是权利主体一样,无法参与立法的动物同样可以被涵盖到法律保护的范围内。”动物福利与动物权利的概念来自于“主、客体二分法”与“主、客体一体化法”的理论。

不同于“主、客体二分法”认为只有人能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主、客体一体化法”还认可非人的动物甚至植物、大自然的主体地位。。考虑到“主、客体二分法”已经形成了现行稳定的法律秩序,如果将动物权利引入到法律领域中,认可动物的主体地位,将会引发整个法律体系的大变动,打破既有的权利平衡状态,因此授予动物以主体地位必须极其慎重。

笔者基于认同在人类法律体系中动物仍属于“物”的地位的观点,在主客体二分法的指导下,认为我国现阶段更适宜选择动物福利而不是动物权利。“动物福利论处于人类中心主义"向非人类中心主义的过渡阶段,是- -种改良的、温和的动物保护理论。当前对动物的保护并不是不再利用动物并“归还”其权利,而是在关注人类社会的基础上通过约束人类自身,符合人类内心道德世界的需要,尽可能地充分给予动物以福利,避免带给动物不必要的痛苦,是一种理想诉求与现实需要相结合的最佳理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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