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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下达鲁花赤:元朝宗王与朝廷在地方进行权力制衡的官吏

人文历史佚名2023-02-24

投下达鲁花赤的人员构成和身份性质

关于五户丝地区官署的设置,蒙古国时期太宗创立时虽规定“命各位止设达鲁花赤”,但实际上诸王在食邑设置了包括达鲁花赤、断事官、课税官等军民长官。

元朝建立后,五户丝地区的赋税与官制进一步完善,世祖时“朝廷黜减诸侯王官署”,达鲁花赤逐渐成为朝廷认证的唯一合法投下官吏,也成为宗王与朝廷在地方进行权力制衡的重要中心点。

关于投下达鲁花赤的任命,首先其是作为宗王附属官吏出现的,如前文所见,太宗时达鲁花赤便是朝廷认证的宗王可以在五户丝地区设立的监临长官,此时至元朝初建,所任命的投下达鲁花赤似无规定层面的选拔标准,多是以封君意志为准,其成分构成也是复杂多样。

如畏兀儿人布鲁海牙,先是奉拖雷妻庄圣太后命管领其位下燕京、中山军民匠,后授真定路达鲁花赤,同样类似的还有畏兀儿人小云失脱忽怜,其曾“侍睿宗皇帝於藩邸”,庄圣太后“子视之”,“以为断事官”,后出任真定路达鲁花赤,“俾世袭其职”。宿卫出身的扬珠台纳琳居准隶“锡喇(旭烈兀)大王位下”,“继受令旨,充本位下达噜噶齐”。西夏人李惟忠,以战俘身份被进献给宗王合撒儿,“王留养之”,后嗣王移相哥“以惟中为达鲁花赤”,治理分地淄川,“佩金符”。

《靖州路总管捏古台公墓志铭》记载了宗王兀鲁思部民火失答儿被“亲王势都儿”以“王令”任命为淄莱“分地人民”之长,也就是达鲁花赤的官职。回鹘人撒吉思原为斡真必阇赤,世祖初参与李璮叛乱,被任命为斡真食邑益都路的达鲁花赤。汉人程荣,丁酉(1237)受拔都大王令旨,“复立城池,起盖公廨,通管五县署事勾当”。乃蛮人铁连,其祖为拔都王傅,“拔都分地平阳”后,“以铁连监隰州”。甚至还出现宗王任命非食邑地区达鲁花赤的特殊情况,乙巳年(1245),汉人刘仲□受独木干公主懿旨,就官“真定、平阳、太原三路达鲁花赤”。

宪宗辛亥(1251),以“旧臣”汉人李益充大名路达鲁花赤,宪宗丁巳(1257),汉人杜世昌受“宗王察忽剌承制命充滨州渤海县”,“分治蒲台县达鲁华赤”。以上史料表明,元朝建立前诸王任命投下达鲁花赤是十分自由的,多以自身喜好转移,其中既有蒙古人也有色目人、汉人,既有官宦出身也有普通部民甚至战俘出身,但都毫无例外皆是与宗王联系密切之人,甚至说是其私属人口,二者的隶属关系十分明确,换言之投下达鲁花赤的权力来源单一,皆为诸王赋予,其负责的对象也定然是诸王无疑。

其次,针对上述的情况,为了避免宗王独大,加强中央集权,在达鲁花赤任命上,朝廷采取了限制措施。至元元年(1264)十二月,世祖下令“罢各投下达鲁花赤”,但出于各种原因,并未施行,但在至元七年(1270)“敕诸投下官隶中书省”,将投下达鲁花赤置于中书省的管辖之下。

至元十八年(1281)规定,“凡诸王位下合设达鲁花赤,并令赴阙”,也就是《选举志》所云“凡诸王分地与所受汤沐邑,得自举其人,以名闻朝廷,而后授其职”。以此,将投下达鲁花赤的任命方式进行了更改,不再由封君随意派遣,期间经过了朝廷考察这一环节,而且将达鲁花赤的直接隶属关系改为了朝廷机构。

文宗天历二年(1329),此则史料一方面说明朝廷对投下达鲁花赤的年龄、资质有了明确要求,而且还规定了违反的惩罚措施,另一方面也从侧面表明了投下达鲁花赤与封君的隶属关系,其出身“本部”,而且宗王王傅要对其任命进行负责。关于上述规定推行后实际上的运作情况,根据史料来看,似乎确实是起到了效果,如上文所述火失答儿世祖后由淄莱“分地人民之长”转任江南信州之永丰县达鲁花赤时,则需“王以书达于朝,受天子之命”。前文所述扬珠台纳琳居准,“金符授彰德路达噜噶齐,以本位汤沐邑也”,得到了朝廷的正式任命。

《西域使者哈只哈心碑》记载了皇庆时虽“分地监都县,听自除拜”,但“世隶西邸(旭烈兀)”的和叔由宝庆路邵阳县达鲁花赤“拟任”彰德路临漳县达鲁花赤时,需得“中书奏可”。甚至可由皇帝直接任命投下达鲁花赤,不需经过封君“自举其人”的步骤。如《提刑赵公夫人杨君新阡碣》记载了赵瑨“世祖践极”时得皇帝“制”,出任真定路达鲁花赤,《大元国故卫辉路监郡塔必公神道碑》记载了至元三年(1266),世祖“诏以卫封皇侄玉隆答失为采邑”,便直接任命其近臣宿卫塔必迷失“监”其地。

最后,虽然朝廷通过一系列方法干涉投下达鲁花赤的任命,但是从整体情况来看,也未能改变达鲁花赤作为封君属臣的性质,只不过是通过一定手段将其变为具有双重隶属关系的地方官员,但相比于朝廷来说,大多数投下达鲁花赤对封君更为亲近,对其命令也更为顺从。又如前文提到的拔都分地达鲁花赤铁连,由于讨伐海都有功,世祖对其说“在朝官之要重者,惟汝所择”,但其拒绝道“臣志在王室,其事未辨,不敢奉命”,并托词其母年迈,可见世代王府出身的投下达鲁花赤与宗王的隶属关系之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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