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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祠建制的演变:不同时期建立生祠的呈请程序是怎样的?

人文历史佚名2023-03-02

生祠是地方上特有的文化现象,既有文化的共通性,又有历史的差异性。首先,对“祠”的不同运用,形成了生祠不同的表现形式。

再者,生祠场域的选择、形制,以及祭祀位置、配享等,也与各朝祠祀政策也密切相关。因此,从生祠的场域、形制、各朝祠祀政策等来看,生祠建置表现出一种特有的时代性与历史的差异性。

生祠的呈请程序

生祠虽是地方上衍生出的民间人物祠祀,但也受官方管理,有着一套自己的呈请程序。先秦两汉时期,建立生祠的行为主体多是吏民、百姓、郡中人,并未见向官府上报、获得官府获许或国家参与的痕迹,是一种纯粹的地方、民间行为。及至魏晋,史料载,先是“州民申请”,继而官府“诏许之”,这成为地方向官方呈请建立生祠的重要例证。

至唐代,官方参与痕迹更加明显。首先,中央官府对地方上立碑建祠活动管控严格,并规定了相应处罚措施。《唐律疏议》规定“诸在官长吏实无政迹辄立碑者,徒一年。若遣人妄称己善,申请于上者,杖一百。有赃重者,坐赃论。受遣者,各减一等。(注:虽有政迹,而自遣者,亦同)”。复次,对“立碑建祠”的申请有一道完整的“州申省”的申请程序。《唐六典》称:“凡德政碑及生祠,皆取政绩可称,州为申省,省司勘覆定,奏闻,乃立焉。”

《封氏闻见记》载:“在官有异政,考秩已终,吏人立碑颂德者,皆须审详事实,州司以状闻奏,恩敕听许,然后得建之。”由此看到,唐代对地方立碑建祠活动的规定更加具体:官员离任—异政—百姓—县—州()—考功司审查—皇帝。唐王朝通过立法的形式将“立碑建祠”的整个过程纳入到国家的管控范围之中,将建立祠碑的权力牢牢把控在中央官府,并通过层层审核、过滤之后“乃诏曰可”,这不仅加强了中央对地方社会的控制,也增加了中央官府的权力。

自宋始,见诸史籍的“生祠”逐渐多了起来。宋代中央官府规定“诸州神祠加封多有不应条令,今欲参酌旧制,诸神祠所祷累有灵应、功德及人、事迹显着,宜加官爵封号庙额者,州具事状申转运司,本司验实即具保奏。道释有灵应加号者准此”,封赐生祠。同时“国家以官得其人,治有异等,生民受赐,许列状以借留,政绩可嘉,听具事面称纪”。官方角色从“参与方”到“施行方”,这种角色转换使生祠在官方的地位进一步得到确认,也将生祠排除于“淫祀”之外。

宋建立生祠的呈请程序:官员离任—治有异等—百姓—县—州()—转运司申报—皇帝。可见,唐代生祠呈请程序之中的考功司审核被宋代转运司申报所代替,“州具事状。保明申转运司,本司委邻州官躬亲询究,再委别州不干碍官覆实,讫具事实保奏。”及至金元,生祠数量大为可观。主要由于金元中央官府放弃了唐宋时期严格的生祠申请程序,且对“建祠立碑”活动采取“诸职官居见任,虽有善政,不许立碑,已立而犯赃污者毁之,无治状以虚誉立碑者毁之”,主要是对已经建成但不当的祠碑进行事后约束、惩处。又“职官在任,虽有政迹,百姓不得立碑建祠。若去思而建者,听”,并“立石刻颂,在法无禁”。

所以,金元时期对地方建祠立碑活动的约束主要继承了唐宋时期“见任官不得建祠立碑”的传统,而对地方向上申请、奏准等具体的呈请程序并无规定,较为宽松。通过对生祠呈请程序的梳理,我们看到生祠的呈请程序主要有三个环节。

首先,官员必须离任且对当地有惠政,才具备建立生祠的资格,这一环节也是被官方反复强调的。其次,百姓呈请的环节是以官方立碑建祠活动的规定为基本准则,主要呈请于地方官员。最后,呈请的最终结果由官方审核之后“许”与“不许”。尽管不同时期,生祠的呈请程序不一,但官方参与其中的痕迹愈益显著,对地方建立生祠的把控也更加严苛。

生祠祠主

生祠祠主是民众选择的可以被祭祀的对象,选择标准符合官方倡导的“法施于民则祀之,以死勤事则祀之,以劳定国则祀之,能御大灾则祀之,能捍大患则祀之”的价值标准。祠主身份多元化,以地方官员为主体,有文官武将,也有文人名士。

“惠政”成为地方民众为官员建生祠的选择标准。《陆云别传》称陆云:“为吴王郎中令,出宰浚仪,甚有惠政。吏民怀之,生为立祠。”魏晋时期“何远,字义方,东海郯人。远在官,好开途巷,修葺墙屋,民居市里,城隍厩库,所过若营家焉。田秩俸钱,并无所取,岁暮,充其租调,以此为常。皆生为立祠。”

唐代冯宿《魏府狄梁公祠堂碑》载:“初梁公出牧于魏,实宜斯人,罔遂乞留,则深遗爱。阖境同力,生祠其神,畏威怀仁,如在乎上,祈恩徼福,亦若有答。”欧阳修先后知滁、扬二州,不仅为百姓谋福祉、治下宽简,且亲自下田间调研。

地方百姓为有惠政的官员建立生祠时多称其为“父母官”。钱谌平宜兴盗贼,人莫不谓“‘父母生我也易,公之保我也难’,无以见其报称不忘之意,乃立生祠,绘英雄卓绝之姿。”尤袤,尝为泰兴令,问民疾苦,后因事至旧治,吏民罗拜曰:“此吾父母也”为立生祠。

荆州府知府刘永“爱民如子,民亦爱之如父母,为立生祠以祀之。”吕焕有异政,百姓称“吕候,民父母也,子之方□父母,一日不忍离膝下也。吕侯去矣!而民像侯祀之祠。”由此可见,“父母官”这一称呼成为地方生祀官员基本的“历史书写”。

对地方有惠政的官员被赋予“家长式隐喻”,成为“父母官”。这是因为“朝廷建官凡以子民也,而民所望以遂生者故民自称谓亦因而隆杀乎。其上而台省藩臬,则尊之曰祖,其次若群邑守令,则曰父母”。“父母官”与州县官不同,父母终身不变,州县官有任期限制。子女对父母务必孝顺,地方百姓与官员的这种暗含的报偿关系为亲情所掩盖。

同时,百姓又渴望通过以父母对官员的尊称能够唤起父母的良知。地方“父母官”的提出,不是朝廷和中央官僚机构强加形成的,而是地方自身要求和塑造的。被立生祠的祠主,并不一定是官僚评价体系中的模范。相反,地方官实施的是地方社会所认可的政策,通常侧重于民生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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