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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诸色户计是否承担杂泛差役,是了解江南地区役法必要的信息

人文历史佚名2023-03-03

至元三年(1276)南北统一后,元统治者将北方诸色户计制向江南移植。将北方诸色户计向南方嫁接的举措,尽管带有强制性,但也多根据江南情况有所变通,“但是在按职业户计和世袭罔替上多是与北方式户计一脉相承”。

元代关于诸色户计是否承担杂泛差役的命令,自然不分南北,通用于全国。故梳理元代史料中存留的有关诸色户计是否承担杂泛差役的情况,是了解江南地区役法必不可少的工作。

军户

在元代前期,军户因需承担军役,故享有免除杂泛差役的权利,元中期后,除远征军户外,其它军户不再免除杂泛差役。至元十九年(1282)二月,元统治者出台命令,确认军户不承担杂泛差役的权利:“(至元)十九年二月,诸侯王阿只吉遣使言:‘探马赤军凡九处出征,各奥鲁内复征杂泛徭役,不便。’

诏免之,并诏有司毋重役军户”,由此则命令可知,军户四处征伐,居无定所,不便承担杂泛差役,故元统治者令有司“毋重役军户”,免除军户的“杂泛徭役”。

大德三年(1299),元统治者再次颁布命令重申这一原则:“军户据人夫、仓官、库子、社长、主首、大户车牛等一切杂泛,并行除免”。据上述两条命令可知,在元代前期,军户免除一切杂泛差役。大德七年三月诏令出台之后,役法大变,除了远征军户可以免除杂泛差役外,其它军户都需与民户一体负担杂泛差役。

站户

在元代前期,江南地区站户免除杂泛差役,至元中期站户免除杂泛差役的优待不复。元代江南站户包括马站户、水站户及递运站户,据李治安先生考证“马站、水站、递运站等名色,或为宋代遗留,或依江南情况适度变通”,可知马站户、水站户、递运站户等户种,当承继宋代或为江南地区所特有。

至元三十年(1203),元统治者发布站户免除杂泛差役的诏令:“站户每当站外,不拣谁休重科差役者。重科差役底人每有罪过者。”据上述诏令可知站户需承当养马护船、马夫水手、提供首思等等站役,负担较重,故统治者下令免除站户负担的杂泛差役。据此命令可知,大德七年三月后,除两都之间的站户,其余站户承担与民户相同的杂泛差役,两都之间距江南甚远,故元中期后,江南地区站户均不享有免杂泛差役的权利。

匠户

元代前期匠户享有免除杂泛差役的权利,至元中期不复享有。元代前期,匠户免除杂泛差役的命令虽不见于元代史料,但在《秋涧先生大全文集》中有对富豪投充匠户以躲避差役现象的描述:“各处富强之民,往往投充人匠,影占差役,以致靠损贫难户计”,地方豪强冒充匠户,躲避差役以致“损贫难户计”,故元官府为了增加当役户口,在至元十七年(1280)对现有匠户进行了清理,“敕民避役窜名匠户者复为民”。

可知元代前期匠户当是免除杂泛差役的。元代中期,大德七年(1303)三月,元官府“军、站、人匠、打捕鹰房,并各投下诸王驸马不拣是谁的户计,和雇和买、杂泛差役有呵,都交一体均当者”,匠户不再享有免除杂泛差役的政策,而是和民户一样承担杂泛差役。

打捕户

打捕户在元代前期免除杂泛差役,元代中期后与民户承担相同差役。打捕户为元代的特色户计,为打捕野兽、饲养鹰犬的职业户计。元代在江南地区推行诸色户计时,打捕户也得到了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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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捕户在元初享有免杂泛差役的待遇,因此常有民户为逃役而充任:“应管打捕鹰房人匠官,多将各处富强人户,不问是否打捕鹰房人匠,妄以入数,影蔽差役”。打捕户免杂泛差役的待遇并未持续,至大德七年(1303)三月“军、站、人匠、打捕鹰房,并各投下诸王驸马不拣是谁的户计,和雇和买、杂泛差役有呵,都交一体均当者”,打捕户与民户相类,一体充任杂泛差役。

儒户与医户

儒户和医户在元代前期均免除杂泛差役,元中期后需随产承担杂泛差役。儒户做买卖纳商税,种田纳租税,“其余一切杂泛差役并行蠲免”。医户的待遇与儒户相类,中统三年(1262)就有诏令,医户“除丝绵颜色、种田纳税、买卖纳商税外,其余军需铺马袛应、递牛人夫、诸科名杂泛差役,并行蠲免。”

儒户医户免杂泛差役的优渥条件,因此冒名顶替者甚多,在至元十三年已经对北方儒户进行了考核,考核通过者才可享有儒户免去自身差役的待遇:“腹里儒户,至元十三年试中者,止免一身差役”。在大德五年二月重新整理了江南儒户和医户的户籍:“至元二十七年抄数籍定儒医户计,拟合钦依除免杂泛差役。外据续收户计,别无定夺。

儒户医户免役的优待未能持续,命令中免除杂泛差役的户种中并不包括儒户医户,延祐五年(1318)更是明确注明,儒户医户也需一体承当杂泛差役与和雇和买:“民间但是和雇和买、里正主首、杂泛差役,军、站、民、匠、医、儒、竈户、运粮舡户、各枝儿不以是何户计,都交随产一例均当呵”。由上述两条命令可知儒户和医户免除杂泛差役的政策并无持续到元中期之后。

僧户和道户

僧户和道户在元代前期享有免除杂泛差役的待遇,元中期后僧道户名下土地来自于国家颁赐的部分减免杂泛差役,自行扩充的则需按例承担杂役。窝阔台汗元年(1229)诏令,僧户和道户“种田作营运者,依例出纳地税、商税,其余杂泛科差,并行免放。”

其后,也里可温户、答失蛮户也陆续免役。大德七年三月诏令后,役法变动频繁,在同年闰五月发布诏令,规定“僧人与民均当差役”但这一诏令并未生效,僧、道等宗教户计最终仍在免役之列。也里可温户和答失蛮户也很快免役。

延祐五年(1318)对役法进行再次调整,僧道不再全部免役,根据诏令,僧道免役虽在原则上不变,南方自宋灭亡前的田土和皇帝赏赐的土地“那里既已优免了”,既已免税,也可以免役,当然续置的土地仍要充役,“这军官、军人并僧道人等续置了百姓每的当差田地及财赋总管府承佃附余地土,并与其余军、站、民、匠、医、儒、竈户、运粮舡户、各枝儿不以是何户计,都交随产一例均当呵。”以此概括,元代的僧道户在元前期一直免除杂泛差役,至延祐五年后除免粮田土之外,其余田土需要随产一例均当杂泛差役。

由各户计命令的变迁可知,元代各户计是否免除杂泛差役的政策在元代中期发生了较大的转变,这一转变开始于大德七年(1303),至延祐五年(1318)最终确定,在此十余年间,元代统治者在江南地区仅保留了僧道户所有土地中来自国家颁赐的部分免除杂泛差役的权利。

元代统治者在大德七年(1303)取消了儒户、医户免除杂泛差役的权利,除远征军户和两都之间的站户以及僧道户所有部分田土之外,其余军户、站户、匠户、打捕户原本享有的免除杂泛差役的待遇已不复存在。因两都之间站户、远征军户不属江南地区,故此两类不讨论。

延祐五年(1318),元官府在江南地区除免除了国家颁赐僧道户土地的杂泛差役外,其它所有户计均需一体承担。综上所述,至元代中期用于各户计的诸色户计制度名存实亡,江南地区除僧道户免除部分杂泛差役外,民户外的各户计不仅要承担本户计特殊的差役,还要承担同于民户的杂泛差役,所谓的户计只剩下了职业的区分和更为繁重的赋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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