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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买车赠送员工,增值税,企税需要视同销售吗?个税如何处理?

财税会计佚名2023-03-16

公司购车后赠送给优秀员工,站在公司层面和员工个人层面分别需要交税吗?公司购车后,赠送员工,取得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是否还可以抵扣进项税额,是否还可以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呢?

公司购车后无偿赠送给员工,属于向优秀员工提供的福利,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同时,增值税方面无需视同销售。但是企业所得税方面,需要按照市场公允价作视同销售,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同时,结转视同销售成本。

计入到福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就要遵循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限额的规定,不超过当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4%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需要作纳税调增处理。

个人所得税方面,需要按照车辆视同销售价格并入员工工资薪金,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若将车辆作为奖励发放员工,比如作为年终奖实物奖励发放员工,可以不计入到福利费,而是计入到工资总额,全额税前扣除,但是年终实物奖励,和以现金形式全年一次性奖金个税处理上不同,实物奖励需要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而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选择单独计税方式。

若公司购买新车后,直接又无偿赠送给员工,完成过户手续,则不得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的优惠政策。若企业购车后,并未直接赠送员工,而是企业使用,按照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计提折旧,税前扣除,则可以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的优惠政策。车辆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会计上按照车辆的预计可使用寿命计提折旧,企业所得税税前符合条件(新购置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但是会计做账上,依然需要按年计提折旧,购车当年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时,进行纳税调减处理,以后会计上计提折旧费用的期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相应的调增当期计提的折旧费用金额。

按照税法规定,车辆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若企业享受了一次性税前扣除,但是折旧并未提足(4年内)将车辆无偿赠送员工,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又该如何处理呢?

企业使用过一段时间的车辆再无偿赠送员工,需要按照市场二手车公允价作视同销售处理,确认销项税额,缴纳增值税,同时,购进时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也无需再作转出处理。
(www.ws46.cOm)

企业所得税方面,同样需要按照市场二手车公允价作视同销售确认视同销售收入,按照账面价值结转成本。同时,由于属于职工福利,需要考虑职工福利费的扣除限额外,还需要考虑调增按照最低折旧年限尚未提取的剩余价值,比如新车价值100万,购车时一次性税前扣除,会计上也按照4年计提折旧,计提了2年(计提了50万)后无偿奖励员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将尚未计提的50万由于之前一次性税前扣除了,现在要调增50万,否则将面临偷税漏税风险。对于已经按照税法规定提足折旧的车辆,则无需再考虑这个问题。

不管是新车还是计提过折旧的二手车,无偿赠送员工均需要并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实务中,还有一种情况,企业购车登记在公司名下,并不过户到员工名下,而是提供给某位员工(比如管理人员)办公使用(公司派车),由于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车辆依然为公司提供服务,不涉及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以及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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