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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怎么扣个税?

财税会计佚名2023-03-25

个人因任职受雇与某一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相关的其他所得,均需要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属于综合所得的范畴,按年计算,按月预缴,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汇算清缴,预缴税款时,是由扣缴义务人(即支付工资的任职单位)按月采用“累计预扣法”为其预扣预缴,那么任职受雇单位是怎么计算每月预扣税款的呢?

任职单位在支付工资时,预扣下员工本月工资所得税款,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累计预扣法下,每月预扣税款计算如下:

计算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是计算税款的依据,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计算本期(本月)预扣预缴税款。本期预扣预缴税款=(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工资薪金预扣预缴税率表如下:

累计减除费用,按照每月5000元乘以当年截止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特别注意本年度新入职员工,累计月份数的计算,比如本月为6月份,员工是2月份新入职,累计月份数是5个月,累计减除费用为5000×5=25000。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以及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累计月份数的计算均如此。

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即个人承担部分的三险一金。

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以及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除了大病医疗以外,其他的专项附加扣除,纳税可以选择在单位发放工资时,按月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当然也可以选择等到汇算清缴时,再享受,大病医疗没有选择权利,只能等到汇算清缴时再享受。

依法确认的其他扣除包括个人缴付的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以及国务院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项目。

个人可以享受的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认的其他扣除,以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额,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举例:张某2023年1——3月份取得税前工资分别为9000元,12000元以及11000元,每月扣除社保800元,可以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为一项子女教育,一个孩子。任职单位每月应为张某扣除多少个税?

2023年1月份: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9000-5000-800-1000=2200元;1月份预扣预缴税款=2200×3%=66元。

2023年2月份: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9000 12000-5000×2-800×2-1000×2=7400元;

2月份预扣预缴税款=7400×3%-66=156元。

2023年3月份: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9000 12000 11000-5000×3-800×3-1000×3=11600元;3月份预扣预缴税款=11600×3%-66-156=12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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