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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会计

两个公司发工资怎么扣个税?

财税会计财税郡2023-04-02

个人任职受雇与两家公司,从两家公司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由两家公司分别按照其在本公司取得的工资收入单独进行申报预缴个税税款,无需合并申报扣缴税款,等到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时,再合并计入到综合所得收入计算年度应纳税额。

纳税人从两处取得工资,由扣缴义务人单独申报工资薪金所得即可,即各自申报扣缴各自的,两家公司分别按照从本公司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申报个税,无需考虑纳税人从另一家公司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每家公司均单独计算预扣预缴税款。

工资薪金所得由任职受雇单位(扣缴义务人)采用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每月需要扣缴的个税税款,累计预扣法下,每月需要预扣税款计算如下:

本月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其中,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累计收入即本年度截止本月在本单位任职受雇所取得的累计收入,累计减除费用=每月5000元×当年截止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

专项扣除是指纳税人个人承担的三险一金(社保及公积金)部分,目前社保一般在同一个统筹地区的,同一个人不能重复缴纳两次社保,即纳税人任职与两家或两家以上公司的,仅能通过其中一家公司缴纳社保,对于其他任职公司则无法重复缴纳社保。在扣缴个税时,没有为其购买的社保的公司,则无需税前扣除员工个人承担社保部分。

专项附加扣除包括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子女教育、继续教育、赡养老人、大病医疗、住房租金以及住房贷款利息7项,除了大病医疗在预扣预缴个税阶段不可以享受,其他符合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均可以在扣缴工资薪金个税时享受。对于从两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需要注意对于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选择从一处取得的工资所得中减除。在个人所得税APP填列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时,申报方式选择“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的,一项专项附加扣除扣缴义务人仅能选择一家公司。

举例:

张某2023年同时任职于甲乙两家公司,每月均取得两份工资收入,从甲公司1——3月份取得税前工资分别为8000元,12000元和12000元;从乙公司取得税前收入分别为4000元,5000元和5000元。由甲公司为其缴纳社保及公积金,每月扣除社保及公积金1000元,张某可以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每月1000元,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每月1000元,以上符合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张某均选择由甲公司为其申报预缴。张某在甲公司和乙公司每月扣除个税为多少?

任职甲公司每月扣除项目金额合计=5000 1000 1000 1000=8000元;

任职甲公司1月份扣税计算: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8000-8000=0,1月份扣税金额为0;

任职甲公司2月份扣税计算: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8000 12000-8000×2=4000元,预扣预缴税款=4000×3%-0=120元;

任职甲公司3月份扣税计算: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8000 12000 12000-8000×3=8000元;

预扣预缴税款=8000×3%-120-0=120元。

任职乙公司1月份扣税计算: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4000-5000=-1000元<0,预扣预缴税款为0;

任职乙公司2月份扣税计算: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4000 5000-5000×2=-1000<0,预扣预缴税款为0;

任职乙公司3月份扣税计算: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4000 5000 5000-5000×3=-1000<0,预扣预缴税款为0.

可以看出,张某分别任职两家公司,两家公司均分别按照从本公司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申报扣缴个税,同时,由于每月5000元的基本费用存在重复扣除的现象,在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时(基本费用每年扣除6万元),两处取得的工资,大概率面临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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