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发票未付款怎么做会计分录?
企业采购活动先收到对方开具的发票,但尚未支付款项的,先计入到“应付账款”科目,同时根据采购的具体项目,借方确认相关资产或费用,取得的发票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且用于准予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的,增值税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暂未勾选抵扣的发票,则暂时计入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 收到发票未付款会计分录: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固定资产/管理费用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 实际付款时: 借:应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企业采购业务,先收到发票,尚未支付款项的,账务上贷记“应付账款”,实际支付款项时,再冲减应付账款,计入应付账款的金额为实际需要支付的价税合计数。借方根据采购的具体项目,确认为资产或费用,比如采购的原材料、商品,账务上计入“原材料”、“库存商品”,购进的是机械设备等,账务上计入“固定资产”科目,购进是咨询等相关服务计入“管理费用”等。 若取得的发票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且用于准予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发票上的税额单独列示,在增值税综合服务平台勾选认证抵扣的,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尚未进行勾选抵扣的,暂时计入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等到实际勾选抵扣时,再结转至“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若取得的发票为普通发票(一般情况下不得抵扣进项,特殊情况下,比如农产品销售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或者虽然取得专用发票但用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情形,则以含税采购金额一并计入到相关资产或费用的入账价值中。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年36号)文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主要包括:①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以及个人消费的购进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以及不动产的;②非正常损失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③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④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⑥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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