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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不分红,公司合伙人需要纳税吗?

财税会计财税郡2023-04-27

合伙企业以每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按照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与合伙企业,取得的分红所得,需要并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那么若合伙企业年底不进行分红,公司合伙人还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以及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即不管合伙企业是否进行分红,合伙人均需要先按照一定的比例(比如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摊应纳税所得额,每个合伙人再按照分摊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所得税,合伙人是自然人的,按照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并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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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若合伙企业本年度经营亏损,是否可以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公司的盈利后再缴纳企业所得税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合伙企业若不进行分红,或则部分分红,则会形成税会差异,汇算清缴时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合伙企业对外分红,公司合伙人账务处理如下:

宣告分红时:

借:应收股利

贷:投资收益

实际取得分红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股利

若合伙企业不进行分红,或宣告部分分红,则会导致公司合伙人计提的投资收益,小于按照税法规定应分摊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做纳税调增处理。

企业所得税汇算请假时,需填列《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三大项“资产类调整项目”下第41行次对应的“合伙企业法人合伙人应分摊的应纳税所得额”栏次,“账载金额”填列账面计提从合伙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若合伙企业未进行分红,则账载金额为0;“税收金额”为按照税法规定,需要分摊的应纳税所得额,“调增金额”为“税收金额”减去“账载金额”后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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