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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会计

什么情况会导致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不同,如何账务处理?

财税会计财税郡2023-04-29

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不同,则形成税会差异,原因在于企业会计核算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而企业在计算所得税时执行《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二者分别从会计核算角度和国家征税角度进行处理,因基础不同,所以出现税会不一致的情况。

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等于固定资产的原值减去累计折旧和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之后的金额,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从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计税基础本质就是税法口径的资产价值标准。

通常情况下,资产在取得时其入账价值和计税基础是相等的,后续计量中因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不同,导致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出现差异。

以各种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包括自建的,外购的等初始确认时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确认的入账价值基本上是被税法认可的,即初始入账时,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一般相等,不存在税会差异。

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出现差异通常是由于两个方面,一是折旧方法,折旧年限等不同;二是因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产生的差异。

《企业所得税法》对于固定资产有最低折旧年限的规定:房屋、建筑物,为20年: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飞机、火车、轮船意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电子设备为3年。

在折旧方法相同的情况下,企业根据会计准则预计可使用寿命的要求,确定的折旧年限等于或高于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不产生税会差异,若短于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则会产生应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会计准则规定的折旧方法主要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抵减法以及年数总和法。企业所得税法认可的折旧方法主要是年限平均法,即直线法,符合某些条件,可以采用折旧方法,缩短折旧年限或采用双倍余额抵减法或年数总和法。

同时,企业所得税方面,国家给予了一定的一次性扣除的政策,比如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这里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企业享受该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政策,则会导致本期企业少交税,未来期间将多交税,即本期做纳税调减处理,以后期间做纳税调增处理,即形成是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账务上需要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负债。比如企业本年度购入一台机械设备,单位价值为300万,本年度账面计提了20万的折旧,企业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政策,本年度需要纳税调减的金额为300-20=280万。

当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一致时,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的,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当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时,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账务处理: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贷:所得税费用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账务处理:

借:所得税费用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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