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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会计

消费券如何账务处理,政府给予的消费券补贴需交增值税吗?

财税会计财税郡2023-05-02

企业从政府取得的经济资源,如果与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活动密切相关,且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是企业商品或劳务的对价或对价组成部分,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不属于政府补助的范畴。

这里各地政府给予商家的消费券补贴,属于商家销售相关商品或提供劳务、服务等对价组成部分,是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的一部分,不属于政府补助的范畴,取得相关补贴时应该作为收入进行核算。

增值税方面,根据《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企业收到政府给予的消费券补贴款项时,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消费者拿消费券采购相关商品时:

借:预收账款

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实务中,也存在商家为了达到促进消费的目的,自行发放消费券的情况,一般分为三种情况,一是消费者预先付款购买代金券,比如50抵100元代金券;二是免费发放的消费券,三是消费满多少给予的消费券。

第一种情况,实际属于商家提供给消费者的一种商业折扣,消费者购买代金券时,先计入“预收账款”核算,执行新收入准则的,计入到“合同负债”;消费者实际用代金券消费时,确认收入,同时确认销项税额。

出售代价券时: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实际消费时,按照折扣后的金额确认收入:

借:预收账款

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确认收入时,注意销售的代金券是含税金额,比如预售的50元的抵100元代金券,50元为价税合计数,在确认代金券对应的收入时,需要将50元转换为不含税金额,假设是餐饮店,提供餐饮服务适用6%税率,不含税金额为50÷(1 6%)=47.17元,消费者实际消费180元,用了一张50元抵100元的代金券,商家确认的收入应为47.17 80÷(1 6%)=122.64元,确认销项税额为7.36元。

商家在向消费者开具发票的时候,注意将折扣金额和销售金额开具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这样就可以按照折扣后的金额计征增值税,不要将折旧金额填列在备注栏,或另行开具发票,否则需要视同销售处理。

第二种情况,若商家发放的消费券为满减消费券,现金券,无需消费者预先支付,发放消费券时,无需账务处理,消费者实际使用时直接按照提供商业折扣进行处理即可:

消费者拿消费券进行消费时: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第三种情况,消费者免费取得的消费券、现金券,是累计消费达到一定金额后,商家给予的,则需要判断给予的消费券是否向客户提供了一项重要的权利(客户是否实际受益)。若属于向客户提供了一项重要的权利,则需要消费券作为一项单项履约义务,需根据以往经验,估计消费券的使用率,分摊总的销售价款,消费券分摊的销售金额确认为“合同负债”,消费者以后用消费券实际消费时,再结转至“主营业收入”。

比如五一期间,某烧烤店开展“满200送100”的促销活动,活动期间,消费者消费满200元,赠送100元现金抵扣券,当消费者下次到店消费时,消费超过200元可以使用该现金券,该现金券不兑换现金,不兑换礼物,有效期为3个月。

该烧烤店五一期间销售总额为200万,送出去的现金券为100万,预计现金券抵扣使用率为70%,假设该烧烤店为一般纳税人。

五一期间,该烧烤店账务上,应在消费券和提供的餐饮服务之间分摊200万元的销售额,

消费券的单独售价为100×70%=70万,提供餐饮服务确认收入为200÷(200 70)×200÷(1 6%)=139.8万元,确认合同负债为70÷(200 70)×70÷(1 6%)=17.1万元,确认销项税额为200÷(1 6%)×6%=11.3万元。

借:银行存款 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39.8

合同负债 17.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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