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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是否受劳动合同法保护,退休人员按工资还是劳务缴个税?

财税会计财税郡2023-05-04

近日,门卫大爷任职某物业公司担任门岗保安要求节假日三倍工资遭拒的新闻被推上热搜,那么返聘退休人员属于建立了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受不受劳动合同法的保护,缴纳税款方面,是按照工资薪金还是劳务报酬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所以,该案件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李大爷由于已退休,与物业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属于劳务关系的范畴,其要求的双休日双倍工资和节假日三倍工资,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以支持。也就是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再出来工作,于受聘单位建立的关系为劳务关系,不再受劳动合同法的保护。

站在个人所得税的角度,若返聘退休人员符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规定的四项条件,则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①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或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②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③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④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符合以上条件的,返聘退休人员,由单位为其按月根据“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税,每月5000元的基本费用可以扣除,次年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不符合以上条件的,则按照兼职处理,根据“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单位再支付报酬时预扣预缴个税,同样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工资薪金所得以及劳务报酬所得均属于综合所得范畴,两者在预扣预缴个税时,计算的预扣税款不同,工资薪金所得采用累计预扣预缴法,以累计收入减去各项累计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工资薪金预扣率表(实际税率与综合所得一致),计算出累计预扣预缴税额后再减去已预缴税款得出本月需要预扣预缴的税额。在扣除项目均已完全享受,以及不存在其他综合所得的情况下,预缴的税款和并入综合所得应缴纳的税款是一致的。

而劳务报酬所得,按次预缴,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扣除费用为800元,超过4000元的,按照20%扣除,适用20%——40%劳务报酬预扣率表,与综合所得税率表不同,预缴税款一般与并入综合所得应缴纳的税款不一致。劳务报酬所得并入综合所得时,按照全年劳务报酬收入的80%并入综合所得收入总额,而工资薪金所得是以全年工资薪金收入的100%并入综合所得收入总额,所以从整体税负的情况来考虑,退休人员以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税更划算,虽然预缴税款时可能比较多,但汇算清缴时会把多交的税款退回来,比如返聘某退休人员,年薪给10万,以工资薪金所得纳税,并入综合所得收入就是10万,扣除每年6万元的基本费用后,按照4万元缴纳个税;以劳务报酬纳税,并入综合所得收入为8万,扣除每年6万元的基本费用后,按照2万元缴纳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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