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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收入准则下,销售佣金计入“销售费用”还是“合同取得成本”?

财税会计财税郡2023-05-09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2017]22号》(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新增了“合同取得成本”会计科目,用来核算企业为取得合同而发生预期能够收回的增量成本。那么,什么是增量成本,支付给销售部门销售人员的佣金算不算增量成本,可否资本化,确认为一项资产?

增量成本是指企业不取得合同就不会发生的成本,比如员工差旅费、尽调费、投标费、为准备投标资料发生的相关费用等,这些费用无论最终是否达成交易,是否促成合同,均会发生,属于沉没成本,不属于增量成本。而支付的销售佣金,是因取得成本而发生的增量成本。

新收入准则下,为取得合同而发生的预期能够收回的增量成本,应当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

但实务中,为了简化操作,若该资产的摊销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可以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企业采用这种简化处理的,应当对所有类似合同一致采用,不能对类似合同区别对待,这份合同确认为资产,另一份合同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新收入准则中,对于合同履约义务分为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和在某一时间段履行的履约义务,在某一时间点履行的履约义务,商品控制权转移时,确认收入的实现,同时结转成本。此时对于短频快的交易,和对于签订合同后,跨期确认收入实现的交易就存在一定的差异。对于短频快的交易,当期签订合同,当期完成商品交付(控制权转移),当期确认收入,结转成本,将销售佣金直接计入“销售费用”,或者先计入“合同取得成本”再结转至“主营业务成本”,对损益无影响,即当期的利润总额不变。

而对于本期签订的合同,以后期间才满足收入的确认条件,销售佣金计入“销售费用”或计入“合同取得成本”对本期损益就会产生影响。比如公司规定签订合同的次月或客户支付预付款的次月就需要支付销售人员佣金,按照原来账务处理,签订合同当月就要计提“销售费用”,若签订的合同对应的标的商品需要一定的生产周期,次年才会交付,满足商品控制权的转移,满足收入的确认条件,则按照原来账务处理,销售佣金计入到上期,收入的实现却计入到下期,不满足匹配性原则。按照新收入准则规定,先计入到“合同取得成本”,等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结转成本时,再将“合同取得成本”结转至“主营业务成本”。

对于在某一时间段履行的履约义务,比如签订的一年以上的咨询合同,新收入准则下,是按照合同履约进度来确认收入的实现,同时采用与收入确认方法相同的分摊方式,结转成本。此时对于支付给销售部门人员的销售佣金,对应的合同履约期限超过一年,按照匹配性原则的要求,为取得合同而发生的增量成本也应随合同履约进步分期结转,否则存在高估费用,低估成本。

新收入准则下,将“销售佣金”计入“合同取得成本”更能满足不同期间可比性的要求,而且也更能准确的核算企业的成本以及费用支出。

除了“合同取得成本”,新收入准则还增加“合同资产”“合同负债”“合同履约成本”等会计科目,对于收入确认统一为5个步骤,不再按照行业进行分别规定,为了更好的将新收入准则运用到实务中,给大家推荐一本《新收入准则解析与行业应用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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