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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会计

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存在税会差异吗,如何纳税调整?

财税会计财税郡2023-05-12

企业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的,会计账务处理收入的确认时间和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实现时间存在一定的差异,会计账务处理上,满足收入的确认条件,即商品控制权转移,就应确认收入的实现;而企业所得税方面,对于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除了时间上的差异,若具有融资性质,金额上两者也会存在差异。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会计做账,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纳税按照税法规定,由于两者的基础不同,所以对于某些交易或事项可能存在税会差异。

满足以上条件,会计上就需要确认收入的实现,实务中,一般企业发出商品,客户在验收单上签字,销售方企业就满足收入的确认条件。可以看出会计上是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来确认收入的实现。而企业所得税上,对于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的,根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收款时间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所得税方面,虽然也认可权责发生制,但对于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税法上还考虑了税收实现的可能性。

对于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的,是否存在融资成分,可以拿分期收款方式取得的总价款和现销方式下收取的价款进行比较,若分期收款方式下,合计收取的款项严重高于现销方式下收取的款项,则考虑存在重大融资成本。同时,也可以从时间上考虑,合同开始日,企业预计客户取得商品控制权与客户支付价款间隔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考虑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超过一年的,结合价款可以考虑存在重大融资成分。

对于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需要按照实际利率对分期收取的款项进行折现求现值,也可以按照现销价款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分期收款价款合计数大于现销方式下的销售价格(按照实际利率折现求和的现值)部分,确认为“未确认融资收益”。

举例:

甲公司2023年1月1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产品,约定销售价款为1000万元,分5年收取每年年末收200万元,现销方式下的销售价格为865.9万元,该产品的成本为600万元,假定实际利率为5%,200×(P/A,i,5%)=865.9。(为了简便理解,暂不考虑增值税)

具体账务处理为:

对外销售,商品控制权转移时:

借:长期应收款 1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65.9

未实现融资收益 134.1

借:主营业务成本 600

贷:库存商品 600

收款时:(第一年年末)

借:银行存款 200

贷:长期应收款 200

借:未确认融资收益 43.3(865.9×5%)

贷:财务费用 43.3

第一年企业账面上确认了1000万元的收入,而企业所得税认可的收入为200万元,汇算清缴时,需要调减营业收入800万元,企业所得税方面成本要与收入匹配,会计账面结转了600万的主营业务成本,税法认可的成本为600×1/5=120万,需要调增营业成本480万。账面确认了-43.3万元的财务费用,企业所得税并不认可,需要调增43.3万的财务费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22号)(即“新收入准则”)对收入的确认不再区分行业,而是统一为5个步骤,同时,新增了“合同资产”“合同负债”“合同取得成本”“合同履约成本”等相关会计科目,具体到每项交易,新收入准则下,税会之间又存在哪些差异,实务中具体应如何账务以及税务处理,推荐大家这本《新收入准则税会差异实务与案例精解》,帮助财务人员会计准则,企业所得税两手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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