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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股东控股的两家公司之间无偿借款,增值税需视同销售吗?

财税会计财税郡2023-05-14

同一自然人股东控股的两家公司之间提供无偿借款,增值税是否需要视同销售,关键看两家公司是否满足企业集团的条件,或者是否属于集团之间的“统借统还”业务。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时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理》第十四条的规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除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外,应当视同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那么对于两家非关联公司之间,无偿提供借款,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对于同一自然人控股的两家公司,属于关联公司,需要进一步判断其是否属于企业集团,或属于集团内的统借统还业务。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第6号)文规定,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若同一自然人股东控股的两家公司,属于同一企业集团内,则两者之间的无偿借款,无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但是,需要注意,必须满足“企业集团”的条件,原《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组建企业集团要进行登记核准,要求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且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在2018年8月1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了《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企注〔2018〕139号)明确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企业不需要再办理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和申请《企业集团登记证》,仅需要集团母公司将企业集团名称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所以,若向享受企业集团间无偿借款,免征增值税的优惠,需要满足集团母公司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了企业集团的公示。反而言之,没有公示的,则不得享受免税政策。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时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在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

所谓统借统还业务是指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或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利用企业集团内统借统还免征增值税优惠,需要注意两点,一是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再分拨资金给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不高于支付给金融金融的利息,即与下属单位约定的利率不高于其与金融机构借款利率,可以享受免税政策;统借方向资金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即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其向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利息,则全额缴纳增值税。二是集团分拨统借资金给下属公司,收取的利息,需要按照提供贷款服务开具免税发票,使用方做利息支付凭证,若开具的是收据或则即不开发票也不开收据,下属公司支付的利息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这点在很多地方企业集团之间统借统还业务中,有被稽查到,由于没有开具发票需要补税的情况。

回到最初的问题,同一自然人控股的两家公司之间无偿提供借款,属于企业集团之间无偿借贷行为的,可以享受免税政策,属于集团企业统借统还业务的也可以享受免税,不属于以上两种情况的,则需要视同销售服务,按照提供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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