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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和分公司可以相互之间开票吗?

财税会计财税郡2023-06-04

总公司和分公司之间是否可以相互开票,关键看增值税方面总分公司是否属于独立的纳税主体,以及总分公司之间是否发生交易。实务中,由于总分公司纳税主体方面,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之间存在差异,导致经常会比较混乱。

在具体分析之前,我们需要先弄清楚总分公司之间的关系,主要是主体身份,总公司是独立的法律主体、经营主体、会计主体以及纳税主体。

而对于分公司来说,从法律主体方面,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主体身份,分公司的经营风险由总公司来承担。经营主体方面,分公司可以作为独立的经营主体,比如异地施工项目,单独设立一个分公司来负责整体的经营和运营,当然分公司也可以作为非独立的经营主体。会计核算层面,分公司可以是独立核算,也可以是非独立核算,实务中,一般分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经营主体独立运营,与之相匹配的会计核算方面,就需要独立核算。最后是纳税主体方面,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存在差异,增值税方面,总公司和分公司各自有税务登记,各自缴纳增值税,实务中,总分公司的纳税人身份也可能不同,比如总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分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小规模纳税优惠政策,即增值税方面分公司是独立的纳税主体;而企业所得税方面,总分公司是同一个纳税主体,分公司需要汇总到总公司进行汇总纳税申报,即分公司所得税方面不具备独立纳税主体身份。

所以,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主体,但可以是独立的经营主体,可以独立核算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增值税方面具备独立纳税主体身份,而企业所得税方面,不具备独立纳税主体身份。

弄清楚主体身份,再来看总分公司之间是否可以开具发票。首选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才可以开具发票,总分公司之间是否可以交易,是否发生业务关系,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呢?

总分公司增值税方面具备独立纳税主体,那么总分公司之间有业务关系,发生交易,提供货物单独收费,提供服务单独收费,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则可以开具发票。

实务中,常见的可以开具发票的情况主要有三种:

一是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异地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比如总公司将货物移送到异地的分公司用于对外销售,增值税方面做视同销售处理,总公司开具发票给分公司,分公司若为一般纳税人,可以凭总公司开具的专用发票抵扣增值税。这里可以理解为总公司就是把货物销售给分公司,分公司再对外销售,视同销售主要是为了解决地方税收不公平,假设不视同销售,总机构有进无销,进项抵扣了,没有销项,则在当地少交增值税,而分公司有销无进,在分公司所在地则会多交增值税,相当于总公司所在地的税源流入到分公司所在地,不利于各个地方之间的税收公平。

二是总公司收取利息借钱给分公司,则总公司向分公司提供金融贷款服务,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可以向分公司开具发票。若总公司向分公司提供借款,不收取利息,则属于企业内部资金调度,内部之间的调度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

三是总公司将房产租给分公司使用,并收取租金,收取租金则总公司向分公司提供了租赁服务,则可以向分公司开具发票。

实务中,对于总分公司之间是否可以开票比较混乱,主要原因是对纳税主体的模糊不清,认为企业所得税方面分公司需要汇总纳税,就不可以相互开票,而能否开票要看增值税,增值税既然属于独立纳税主体,则发生真实的交易,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就可以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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