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与自然人股东之间相互借款涉及缴纳哪些税,存在哪些税务风险
实务中,企业与股东之间相互借款是比较常见情况,那么企业与自然人股东之间的相互借款涉及缴纳哪些税款,又存在哪些税务风险呢? 企业与自然人股东之间的借款,分为企业借款给自然人股东,以及自然人股东借款给企业。 企业借款给自然人股东,分为有息借款和无息借款。实务中,更常见的是无息借款,企业层面,站在增值税角度,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年36号)文规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服务,需要视同销售。这里公司无偿借款给自然人股东,需要视同提供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若公司为一般纳税人,适用6%税率,若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 对于自然人股东而言,年底即未归还,也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存在视同分红,按照20%分红个税的风险。所以,自然人股东向公司借款,为降低税务风险,年底需要归还,或者不直接向公司借款,而是通过一个中间的第三人借款,因为对于非公司自然人股东并没有年底归还的要求。 自然人股东借款给公司,同样分为有偿借款和无偿借款。有偿借款,即收取利息,比如约定收取年化利率12%。有偿借款对于自然人股东而言,需要按照提供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自然人股东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缴纳税款,适用3%征收率,根据财税2023年1号公告,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额减按1%征收。自然人股东向公司借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1%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同时缴纳附加税费(附加税费包括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费附加,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以城市为例,附加税费合计税费率为7% 3% 2%=12%)。同时,自然人股东需要凭借款合同等到当地税务机关**,提供给公司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自然人股东有偿借款给公司,存在的税务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是公司支付自然人股东利息时需要代扣代缴20%“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税。自然人股东到税局**时,税务局会把自然人股东需要缴纳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扣缴下,但是个税需要支付利息的公司代扣代缴,若公司忘记代扣代缴个税,则公司层面有罚款的风险,个人层面需要补税。 二是公司凭自然人到税局代开的普通发票税前扣除,但是借款利息费用企业所得税前有扣除限额的规定,对于自然人股东属于关联方,有两个限制,一是不超过按照向金融机构借款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二是债资比的要求,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不超过2:1,比如权益投资200万,债权性投资400万本金部分的利息可以税前扣除,超过400万本金对应的利息不得税前扣除。 三是自然人股东并未到税务机关**,实务中,自然人股东并不愿意去缴纳相关税费,不到税局**导致相关利息支出企业无法税前列支,同时自然股东也存在偷逃税款的风险。 自然人股东无偿借款给企业,企业没有利息支出,自然不涉及税前扣除的问题。自然人股东层面,不属于财税2016年36号文视同销售服务中的主体(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不涉及缴纳增值税,个人所得税方面没有视同销售的规定,没有实际所得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自然人股东无偿借款给企业,对于企业以及自然人股东虽然均不涉及税款,但并不意味着没有税务风险。自然人股东借款给公司,账面上形成“其他应付款”,其他应付款占比金额较大(一般超过营业收入的30%),就会引起税务机关的预警,其逻辑是自然人股东的钱哪里来的,若公司长时间不分红,自然人股东每年借款给公司借款金额还比较大,税务机关会怀疑是否存在账外经营,是否存在隐瞒收入,未开票收入不申报的问题。 金税四期以数治税大背景下,企业要建立起合规意识,了解涉税风险,并通过合理合法合规的方法有效的控制税务风险,为大家推荐这本2023年新出版的《合规纳税》,包含涉税风险防范、37个纳税合规要点以及各个税种的纳税筹划案例指导,适用于税务、财务、老板以及创业者,有助于其建立长久的纳税筹划思维,以及帮助企业提高经营效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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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5个关键要点
增值税是针对增值部分缴纳的税款,企业所得税是针对所得部分缴纳的税款,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实际具有重复缴税的。对于企业所得税而言,1、征税范围目前我国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是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企业,企业所得税仅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制企业征收。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其投资人和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缴纳经营所得个税(法人合伙人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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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收入准则中,合同资产和合同负责如何理解?
合同取得成本”合同履约成本“合同资产是指企业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只有交付了B之后才有收款权利,实际是对应收账款科目作出的进一步增补”无条件(仅取决于时间流逝)收款权利”即这种应收的款项不是干等着就能收款,合同资产弱于应收账款,将原本由应收账款核算的部分款项,应收账款“而合同资产除了要承担信用风险外,合同资产“抢占的应收账款核算的能力并不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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