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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会计

自产产品无偿赠送客户试用,账务、增值税及所得税需视同销售吗?

财税会计财税郡2023-06-12

实务中,经常会有企业将自产产品无偿赠送其他企业或个人客户试用,那么此类用于市场推广的产品,账务上需要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结转成本吗?增值税以及企业所得税又如何处理,会形成税会差异吗?

企业将自产产品无偿赠送企业或个人,无法确认接受赠送的企业或个人试用产品后会购买本企业产品,即无法确认经济利益会流入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账务上不确认收入。

增值税方面,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或许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应做视同销售处理(按照同期同类产品销售价格确认销项税额。

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借:销售费用——业务宣传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国税函2008年828文第二条规定,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因资产所有权已经发生改变,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税会存在差异。

即企业所得税方面,需要视同销售,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同时,结转视同销售成本。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填列《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殊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视同销售收入”以及“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视同销售成本”栏次。

那么,这种情况下,视同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成本之间的差额是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41号文件规定,企业将货物、资产、劳务用于捐赠、广告等用途时,进行视同销售纳税调整后,对应支出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金额填列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其他”栏次继续调整。

比如某公司将一批自产新产品无偿赠送以往客户试用,该批产品成本10万元,对外售价16.95万(含税价,税额为1.95),账务处理如下,确认“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10 1.95=11.95万,结转“库存商品”10万,确认销项税额1.95万。具体

借: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 11.

贷:库存商品 1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95

企业所得税上,确认视同销售收入15万,视同销售成本10万,同时,企业所得税上按照公允价值(市场售价)来确认销售费用,会计上确认了11.95万元的销售费用,企业所得税上需要确认16.95万元的销售费用,中间5万元的支出税会差异,通过《A105000纳税调整明细表》“其他栏次”继续调减5万。那么整个调整过程,实际相当于纳税调增了15万,纳税调减了15万,综合纳税调整金额为0,那是否就不需要调整了呢?

不是,因为视同销售收入会影响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以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例,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年度扣除。这里的销售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视同销售收入。

若不视同销售处理,会导致相关费用扣除限额降低,若相关费用超标准,会导致多缴纳企业所得税。

新收入准则下,更多业务税会差异如何账务处理以及纳税调整呢,为大家推荐这本《新收入准则下税会差异实务与案例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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