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免税新政来了?房地产又要变天?这才是真相,很多人都搞错了
国家税务总局最新发布了两个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涉及支持共享发展税费优惠政策182项,支持协调发展税费优惠政策216项。尤其在《支持协调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中列举了大量关于房地产相关的税费优惠政策,而引起了刷屏和大家的广泛讨论。 很多人欢呼雀跃:出台如此一大批的针对房地产的税费减免优惠政策,是不是意味着房地产要变天了?然而,冷静下来,稍微仔细看一下这些列举的税费优惠政策,大家会发现:都是本来就有的老政策。 比如大家讨论作为热烈的:个人销售住房减免增值税,这个政策其实自2016年5月1日就开始执行了。具体政策内容为: 税务总局只是将已有的税费优惠政策,按照享受主体、优惠内容、享受条件、政策依据等,根据特定主题,进行了梳理归集。 那么,既不是新的税费优惠政策,也没有提升优惠力度,税务总局为什么要发出来?其表达的内在含义是什么? 我们认为,或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理解: 1、这也不是税务总局第一次以这样的形式,发布政策指引,其主要的目的是:让纳税人更好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便于不同类型纳税人缴费人查阅查询,推动税费优惠政策直达快享。 2、在某种程度上来讲,这也是一种“督促”的表现形式。税务总局以这样的形式发布政策指引,纳税人可能不一定看到,但各地税务局一定会认真仔细的看。 衍生出来的就是:这些列举的优惠政策,地方税务局有没有推动落地?执行的是不是到位了?是否达到了“应享尽享”? 这在一定程度上,对于纳税人而言,是一种呵护。 3、这个指引发布的时点也比较特别,限于各种因素,这里无法展开说。但有一点可以肯定:无论协调发展,还是共享发展,你都可以理解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的均衡、协调、全面发展。 所以,单就这个优惠政策指引,就谈房地产变天了,不仅牵强片面,而且逻辑不通。 另外,既然谈到了房子,也谈到了房子相关的一些税费优惠政策,我们在这里顺便从买卖双方的角度,给大家简单聊一下个人转让住房相关的涉税事项。 一、对于卖房子的而言,所涉及的税费及税费优惠政策 个人买卖住房,所涉及的税费并不复杂,主要有:增值税、个税、契税、印花税等。具体税费情况,及优惠政策,有一张图可以供大家参考: 下面,我们就买方和卖方,分别详细的说一下涉及的税费情况: (一)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1、个人转让购买住房: 购买不足两年的,按5%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满两年的,除“北上广深”外其他地区,免增值税。 “北上广深”地区购买满两年的,区分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对于普通住房,免增值税,对于非普通住房,则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2、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增值税。 3、个人因家庭财产分割无偿转让不动产:比如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送给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继承等,免征增值税。 附加税费,是以缴纳增值税的金额为计税依据,个人免征增值税的,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 附加税费的特殊优惠政策,涉及自然人个人的主要包括:自2019年1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半征收(包括自然人个人)。 (二)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税发〔2006〕108号规定,个人转让二手房取得的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中,符合条件的财产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以及实际支付的符合条件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有关合理费用,可以从转让收入中减除。 不过,根据财税字〔1994〕20号规定对个人转让自用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满五唯一”)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另外,符合条件的无偿赠送和离婚财产分割,是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常见的比如:将房子无偿赠送给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 (三)印花税:税率为0.5‰ 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免征印花税。但继承、赠与、交换、分割不免。 (四)土地增值税:个人转让住房免土地增值税。 二、对于买房子的而言,所涉及的税费及税费优惠政策 (一)契税 契税税率各地不同,区间是3%-5%,符合条件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另外: 针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90平及以下的,减按1%征收契税,90平以上的,减按1.5%征收契税。 针对个人购买第二套改善住房的,除北上广深外,面积90平及以下的,减按1%征收契税,90平以上的,减按2%征收契税。 需要注意的是:个人无偿赠送房屋,契税不免,计税依据由征收机关参照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且不能享受个人购买住房的契税优惠政策。 (二)印花税:跟上文所述,卖房子的一样。 (三)个人所得税:主要涉及受赠情形。符合条件的无偿赠与,免征个税;不符合免征的,按20%税率,征收个税。 最后,以上内容仅供一般参考,不作为实际操作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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