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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实习期取得所得属于工资薪金还是劳务报酬,如何扣缴个税?

财税会计佚名2023-03-02

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大学生实习期间一般与单位签订的是服务合同或劳务合同,不存在劳动关系,所以取得的报酬属于劳务报酬的性质。若已经取得大学毕业证书,即使与受雇单位签订的为实习合同,其实质存在雇佣关系,取得的报酬,也属于工资薪金所得。

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大学生实习期间取得的所得,虽然从个人所得税角度上,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但是单位在扣缴个人所得税时,并不是按照劳务报酬所得扣缴个税,而是按照累计预扣预缴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依据《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即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的预缴方法,计算预扣预缴税款。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对于正在接受全日制教育的大学实习生而言,单位无需为其缴纳社保,本人也无需承担个人需要负担的“三险一金”部分,所以不存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包括7项(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租金、住房贷款利息、赡养老人以及3周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支出),对于在校大学生一般情况下不涉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是指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以及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在校实习生不涉及。

对于在校大学生涉及的扣除项目仅为基本生活费用的减除费用,每月5000元。

举例:

张某是一名在校大学生,接受学校安排到A公司实习,每月取得报酬为4000元,扣除减除费用后,张某无需预缴个税,A公司依然需要为其进行申报,预扣预缴税款为0.

在校大学生利用周末空闲时间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性质,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在支付报酬时由支付方(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税。

扣缴义务人向学生支付所得时,按次预扣预缴个税,劳务报酬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减除费用按800元计算,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按20%计算。

利用周末提供劳务(比如发传单等),一天收入一般不会超过500元,减除费用后,收入额小于0,预扣预缴个税为0。同时收入未超过增值税起征点,无需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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