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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会计

无偿捐赠,会计核算确认收入吗,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吗?

财税会计佚名2023-03-02

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捐赠给其他单位或个人,账务上应如何处理了,增值税是否需要视同销售,企业所得税又应如何处理?

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并不满足《企业会计准则14号——收入》收入的确认条件中的“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会计核算上并不确认收入。需要与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作为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以及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对外投资进行区别,作为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发放或对外投资,均有经济利益流入企业,即有对价,会计核算上确认收入。

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直接将货物的成本结转至营业外支出。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等

贷:库存商品(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类货物不含税售价或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库存商品以成本对外结转,增值税方面需要视同销售,并不是按照库存商品的成本计算销项税额,而是根据同类货物不含税销售价格乘以适用税率确认销项税额,若没有同类货物售价的,则通过组价确认不含税销售额,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 成本利润率),若相关货物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中还应该加上消费税,组价方式下,销项税额为组成计税价格乘以适用税率。

增值税方面,视同销售确认了销项税额,则对应的进项税额准予抵扣,比如企业外购商品无偿赠送他人,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企业所得税方面,无偿赠送他人货物需要视同销售,即企业所得税与会计账务处理之间存在差异,企业所得税方面,需要确认视同销售收入,会计做账并未确认收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做纳税调增处理,调整视同销售对应的收入。企业所得税方面,确认的营业外支出,是否可以税前扣除,需要进一步判断,若属于公益性捐赠则可以限额税前扣除,不超过当年会计利润总额的12%部分,准予当年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3个纳税年度内扣除;若不属于公益性捐赠的条件,则不得税前扣除,汇算清缴时需要调增无偿捐赠对应的营业外支出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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