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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会计

外购和自产商品发放员工,会计做账,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有何区别

财税会计佚名2023-03-02

过年过节,企业一般会发放一些福利品给员工,比如中秋节发放月饼,春节发放的茶叶等,这些商品有些是企业自己生产的产品,有些是从外部购买,两种情况下,企业在账务处理,以及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处理上有什么区别呢?

会计账务处理,遵循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将商品发放员工,会计账务上主要区分是否需要确认收入和结转成本;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需要遵循税法的相关规定,主要解决是否需要视同销售,增值税属于价外流转税,是否需要适用销售更加关注抵扣链条的完整性;企业所得税是对税法认可的利润征收的直接税,是否需要视同销售,主要关注所有权是否转移。

外购货物作为福利发放员工

外购货物作为福利发放员工,不满足会计准则中收入的确认条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账务上不确认为收入,商品直接结转至应付职工薪酬。

增值税方面,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已经抵扣的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无需视同销售确认视同销售收入以及视同销售成本。站在增值税的角度,企业外购货物发放员工,这一个环节购买方企业可以理解为最终的消费者,最终消费者是增值税的负税者,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自然也无需视同销售。账务处理: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企业所得税方面,考虑所有权的转移,外购商品或企业自产、委托加工的商品,其所有权均由企业主体转移到员工个人主体,均发生所得权的转移,均需要视同销售确认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成本。视同销售收入为市场公允价值,外购的商品,其成本就是市场公允价值,所以视同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成本一致,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实际调整金额为0.但是需要注意视同销售收入会影响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限额,在填列纳税调整明细表时,依然需要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成本。

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作为福利发放员工

自产货物或委托加工货物作为福利发放员工,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需要确认收入,此种情况下,企业自产的货物是有对外售价的,收入是可以可靠计量的,其他另外4个收入确认条件也满足(收入确认条件:1、企业已将商品的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买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4、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增值税方面,企业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作为福利发放员工,应按照对外售价确认视同销售收入,确认销项税额(或 应交增值税)。

账务处理: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企业所得税方面,上面已经提到,不管是外购,还是自产或委托加工,所有权均发生了转移,需要视同销售,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成本,与会计处理一致。外购、资产或委托加工货物发放员工,均属于福利费的范畴,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当年工资薪金总额的14%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需要做纳税调增处理(会计账务处理为:借:生产成本/管理费用等成本费用科目 贷: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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