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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会计

股东借款给公司,公司如何税前扣除,股东需要缴纳哪些税?

财税会计佚名2023-03-02

企业向自然人股东借款,相关利息股东涉及缴纳增值税、附加税费以及个人所得税,企业向股东支付的借款利息支出,按关联企业利息费用的扣除规定税前扣除。

先站在企业角度分析,支付给自然人股东的利息支出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一是满足债资比的要求,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不超过2:1,债权性投资即股东向公司提供的借款,权益性投资即股东向公司投入的实收资本;二是满足利率的要求,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费用,“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的情形下,金融企业提供的贷款利率,金融企业的选择方面,只要是本省的金融企业即可,利率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同时满足以上两个条件计算的利息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得税前扣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需要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做纳税调增处理。

举例:自然人股东A向其投资的甲公司提供500万借款,A给甲公司的权益性投资为200万,借款协议约定的借款利率为12%,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8%,甲公司可以税前扣除的利息费用为多少?

根据债资比的要求,准予计算的借款为200×2=400万,根据利率的要求,利率为8%,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费用为:400×8%=32万。

甲公司账面上确认的财务费用为:500×12%=60万,甲公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需要调增28万。

站在自然人股东的角度,向企业提供借款,属于贷款服务,自然人股东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政策缴纳增值税,利息收入适用3%征收率,在计算需要缴纳的增值税税额时,注意收取的利息属于含税收入,应纳增值税税额=利息收入÷(1 3%)×3%。利息不含税收入不达到起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自然人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500元,按月纳税的起征点为2万元。

但是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额免征增值税,在此期间,自然人股东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自然人股东可以到税局申请**,免税期间,税局代开的为免税普票发票,不享受免税的期间,税局开具3%征收率的普通发票,不得申请代开专用发票。

企业凭借税局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

附加税费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以市区为例,城建税为7%,教育费附加为3%,地方教育费附加为2%,合计税率为12%。2022年,六税两费(附加税费包含在内)可以享受减半征收的优惠。若增值税享受免税政策,附加税费应纳税额也为0.

自然人提供借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应交个人所得税=不含税利息收入×20%,由企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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