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可否税前扣除?
固定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经过测试后发现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其可收回金额的,账务上需要基于谨慎性原则,计提减值准备,那么计提的减值准备可否税前扣除呢?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分录: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从会计分录可以看出,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入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资产减值损失”属于损益类科目,期末需要结转至“本年利润”科目,影响企业当期的利润总额。那么税法上,认可计提的减值准备吗,可否税前扣除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是指不符合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减值准备等准备金支出。固定资产减值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存货减值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等基于预期信用减值法计提的“坏账准备”,在企业所得税前均不得扣除。 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需要在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上,调增本期计提的减值准备,即调增“资产减值损失”对应的金额。 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后,会出现一系列的连锁反应,一是本期账面上计提减值准备后,造成企业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假设企业账面计提的折旧符合税法的规定的折旧年限和方法),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账面上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即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贷:所得税费用,同时当期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需要纳税调增。 账面上计提减值准备后,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应当在未来期间作相应的调整,以使得资产在剩余使用寿命内,系统分摊调整后的资产账面价值。在会计计提的折旧的方法,确认的折旧年限与税法规定一致的情况下,固定资产折旧费用,不会形成税会差异,无需纳税调整,但是计提减值准备后,会打破这一致状况,税法还是按照原来确认的折旧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而会计上由于计提减值准备后,账面价值降低,在尚可使用年限不变的情况下,每年计提的折旧金额将会降低,即税法准予扣除的折旧费用大于会计账面计提的折旧费用,在计提减值准备后的以后期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需要做纳税调减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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