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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一赠一必须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吗?

财税会计佚名2023-03-02

商场为了促销,经常会给出一定的折扣,有些是直接打折,即商业折扣;有些是以买赠的方式促进销售,买赠行为实质为实物折扣,那么实物折扣增值税上必须视同销售处理吗?

买一赠一行为,发票的开具方式不同,其增值税处理也不同。若企业在开票时,仅记录主商品名称,未体现赠品信息或则赠品对应折扣信息填列在备注栏,又或则赠品对应的折扣额另外开具负数发票,增值税上均应该视同销售处理。

若企业在开具发票时,分别注明主商品、赠品及折扣额,并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相应的金额,此时可视为捆绑销售,主商品和折扣商品均按照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无需视同销售。
(www.ws46.coM)

举例:

甲商场销售床上蚕丝四件套赠送夏凉被一件,蚕丝四件套日常售价为1356元(不含税售价为1200元,增值税税额为156元),夏凉被日常售价为339元(不含税售价为300元,增值税税额为39元),甲商场在开具发票时,可以选择两种方式,一是蚕丝四件套注明金额为1200元,税额为156元,赠品夏凉被填列在备注栏;二是蚕丝四件套注明金额1200元,税额156元,折扣-240元,折扣对应税额为-31.2元;夏凉被注明金额为300元,税额为39元,折扣金额为-60元,折扣对应税额为-7.8元,即在同一张发票上四行分别列示。

第一种开票方式下,即实物折扣,赠品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商场需要确认的销项税额为:(1200 300)×13%=195元;第二种开票方式,相当于捆绑销售,每个商品均打8折,需要确认的销项税额为(1200×80% 300×80%)×13%=156元。

对于商场而言,实际收到的含税款项均为1356元,但是负担的增值税却不同。

企业所得税方面,实物折扣不属于无偿赠送的范畴,无需视同销售,将总的销售金额按照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以上面例子为例,四件套确认销售收入1200÷(1200 300)×1200=960元;夏凉被确认销售收入为:300÷(1200 300)×1200=240元。

账务处理上,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按照总的销售金额按照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与企业所得税处理一致),同时结转对应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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