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收款增值税销项税额怎么计算?
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一般规定为收讫销售款项或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证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那么针对分期收款这种特殊结算方式,增值税销项税额应如何计算呢? 销售货物或劳务约定结算方式为分期收款方式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或则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对于合同约定和实际收款不一致的情况,按照合同约定应收取的款项分期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 每期确认销项税额=合同约定当期应收取款项不含税金额×适用税率 举例: 2022年1月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批药材,货物不含税总价款为1000万,合同约定乙公司平均分四期支付货款,支付时间分别为1月15日,4月15日,7月15日以及9月15日,乙公司实际付款情况为1月15日由于资金紧张没有支付货款,4月15日支付400万,7月15日支付200万,9月15日尚未支付货款。 由于该合同约定分期收款方式结算,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实际收款情况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增值税。 根据合同约定,甲公司1月15日,4月15日,7月15日以及9月15日属于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应分别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000÷4×13%=32.5万元。 若书面合同未约定收款日期,或则根本就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只是口头约定分期收款,那么发出商品的当天,就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就要按照发出商品的全部不含税价款和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增值税销项税额=合同总不含税价款×适用税率 针对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账务处理上,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普通的分期收款销售,期限不长,不具有融资性质,二是企业分期销售商品,期限较长,实质具有融资性质。 对于普通的不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按照收入和成本配比原则,同时结转本期的销售成本,发出商品时,账务上先记入“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借: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结转成本时,也将该科目结转至“主营业务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若分期收款期限较长,具有融资性质,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价款的公允价值确认收入金额,合同价款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按照应收款项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认摊销金额,冲减“财务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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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占用资金等于应收账款平均余额乘以变动成本率,应收账款是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形成的收取合同对价款的权利,计算应收账款占用资金时乘以变动成本率是因为变动成本部分引起的应收账款才是真正的占用资金部分,固定成本在一定范围内是不变的,不会因应收账款的增加而增加,属于决策无关成本,利润部分并未占用资金。应收账款占用资金=应收账款平均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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